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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诉锦屏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6-06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向锦屏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就其所发现的雄军公司、鸿发公司等石材加工企业在该局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建设完成环保设施并擅自开工,建议该局及时加强督促与检查,确保上述企业按期完成整改。其后于2015年4月再次向该局发出两份检察建议书,该局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在2015年7月和10月的走访中,县检察院发现有关企业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局于12月1日对雄军、鸿发两公司分别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年12月18日,县检察院以县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为违法,并判令该局对雄军、鸿发两公司进行处罚。后鸿发、雄军两公司在当地政府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被关停,县检察院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福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县环保局作为锦屏县境内石材加工企业环评登记的审批机关,应当对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案查处。被告虽先后对鸿发、雄军等公司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但由于之后未及时履行监管责任,致使有关企业违法生产至2015年12月31日。考虑到涉案企业已被关停和处罚,准许公益诉讼人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遂判决被告在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有关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共受理12件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审结3件。本案即是人民法院首例审结的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县环保局虽然对违法企业作出过多次处理,县检察院亦多次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该局履行监管职责,但环境违法行为仍持续了近一年半。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释明、建议和督促工作,当地政府开展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关停了涉案企业,充分展示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