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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润诉四川阆中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

信息来源:法治政府网 发布日期:2006-12-28

原告:李茂润

被告:四川省阆中市公安局

一审法院:四川省阆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茂润请求判决阆中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阆中市公安局赔偿原告李茂润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木门损失费、汽车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上访费用、精神损失、营养费、房租费、机油、汽车零件,电话机等财产损失。

1998年5月16日早上7时许,阆中市水观镇二村精神病人郑国杰在水观场纠缠该场镇居民李茂润,并将李木门砸烂后离去。时隔近一小时,郑又去纠缠并追撵李。李茂润跑至水观区工委院内,见水观派出所民警王挺在场,便向其求助。郑国杰随即赶到,手持一自行车链条逼李跪下,并用链条打李,王挺未制止。其间,水观派出所另一位民警张洪坤路过,吼了一句:“你两个在干啥?还不快起来!”说完就上区工委宿舍楼去了。事后,水观镇党委书记杨波来到派出所向民警王挺反映郑国杰肇事情况,但派出所当日未对郑国杰采取相应措施。5月17日,郑国杰又在水现场多处肇事,威胁李茂润及其他场镇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李茂润再到派出所请求保护。上午10时,水观派出所指导员黄卫向市公安局电话请示,局领导指示应正确采取约束措施。11时,郑国杰又跑至—饭馆,水观派出所接报后将其带至派出所内,收缴了携带的自行车链条,并给郑端了一碗面吃,但郑未吃完面便逃离。

5月18日上午,水观区工委召集水观镇政府、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民政所一起研究有关郑国杰肇事的处理问题。会议决定若郑国杰再肇事,由派出所控制人,由镇政府出钱治病。当天,郑国杰先后又在李茂润、王仲谦(场镇居民)等处肇事。李、王二人先后到派出所要求给予保护。派出所长罗忠明叫其去找镇政府,李、王二人去找镇政府,镇政府又叫去找派出所,李再次去找派出所,但派出所未予出警,只是于当晚安排乡治安员余仁贵寻找郑国杰。5月19日早上午,郑国杰又去找李茂润的儿子要钱,李茂润便找到区委管政法的王维强书记,与其一同去找水现派出所,派出所叫李回去查看郑国杰的情况,李看后报告:“郑坐一农用车往金垭镇方向走了。”罗忠明所长当即给金垭派出所打电话,要求在路上设卡堵截郑国杰。二十分钟后金垭所回话,未发现郑国杰。当天下午,派出所民警向光双到郑家中寻找,未找到。下午六时许,郑国杰又出现在水观场惹事生非,派出所获悉此消息后,罗所长叫民警回家吃了饭后就立即到所里来,谨防郑国杰又要肇事。21时许,郑国杰手持一把长铡马刀去到李茂润家楼下打门,叫李拿钱。当时李茂润与其妻徐登碧、儿媳妇刘娟三人在二楼家中,当郑国杰将一楼门打烂并上楼梯时,李妻和李儿媳翻到邻居王元辉家中躲避,李茂润慌不择路,从二楼阳台上跳下,当即不能站立,被邻居宋林云背到了王元辉的商店里隐藏。因李茂润在楼梯转角平台处设置有电网,郑国杰未能上到二楼,郑下楼后,用铡马刀将李茂润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野马牌汽车的车灯、挡风玻璃、座垫等损坏后离开。李茂润之弟李茂奎跑到水观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全体民警出动,后在群众的协助下将郑国杰控制。当晚,李茂润家人租车将其送往阆中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月29日出院。其伤情被诊断为:右足跟骨、距骨闭合性骨折。开支医疗费1764.70元,租车费40元,出院后李茂润自购液体在家中输液治疗。其伤情经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为此开支鉴定费500元,放射费120元。原告的野马牌汽车购于1996年,购价9000元,被郑国杰损坏前后车灯、座椅、玻璃等部位,修复价值为2415元。原告修复郑国杰打烂的木门,开支195元。

阆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7条第二款第(一)项、第56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3号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8条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五)项、第4条、第六条(四)项、第七条一款、第 27条1款(一)、(二)项、第28条(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阆中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阆中市公安局赔偿原告李茂润医疗费(含鉴定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1921.88元;误工费1791.84元;残疾赔偿金14993.60元;木门损失费78元;汽车损失费966元,合计赔偿19751.32元。

三、驳回原告李茂润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