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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8年仍未取采矿权 辽宁国土厅被诉行政不作为

信息来源: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2-10-29

探矿权人辽宁新宁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请求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案,今天在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辽宁新宁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诉状中称,原告是被告授予探矿权证的探矿权人,已按法定程序完结了探矿程序的内、外业工作。2011年11月下旬,原告按采矿权申请的要式行为规定,依据采矿权申请的程序规定,向营口市国土资源局呈报了“探矿权保留及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同年12月26日,营口市国土资源局向原告《复函》未对原告的“划定矿区范围”提出异议或瑕疵。原告竞拍探矿权及探矿投入资金6000万元,探矿8年仍未取得采矿权。原告于2012年4月18日,向被告呈报了《申请采矿权催办函》,至今被告对原告采矿权的申请及催办未实施任何行为。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不仅是行政不作为,又是行政行为不作为。

被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在答辩状上称,根据大连市34名人大代表提出的质询案,2005年2月21日,辽宁省政府划定了相应的两个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申明原告的赵家堡子金矿详查项目所在的三级保护区为限制建设区。因原告矿区位于碧流河三级保护区内,而省政府就碧流河水域保护区内矿业权如何处置未作出决定前,不宜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事宜。

记者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于2009年8月28日给省政府领导的《关于碧流河上游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方案及经济补偿原则的报告》上看到:“对碧流河水域三级保护区内的5宗探矿权,探矿权人可以依法进行勘察活动,对探矿权已经到期的,可以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察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勘察工作结束后,符合采矿权申请登记要求的,由省环保部门对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符合环保要求的,可依法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

今天一审庭审后,未当庭作出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