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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消费者诉中国电信信息不公开胜诉

信息来源: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2-09-11

无论是固话用户还是手机用户,资费收取的所谓说明往往云遮雾绕,消费者要做到“明明白白消费”从来都是大难题。

河南省郑州市市民葛先生要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公开其计费系统暨相关时段的计时计费的检定证书报告,因得不到回应,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葛先生这一请求。

电信用户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

电话资费收取的“透明”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葛先生是郑州电信公司的在网移动电话用户,认为自己有权获得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他,决定打一场公益诉讼,帮助电话消费群体“擦亮眼睛”。

葛先生诉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通知》中,明确交换机电子计时系统在强制检定之列。郑州电信公司对其经营的电信计时计费系统应当向有关检测机构进行周期检测,并获得相应的检定证书报告。

2012年2月16日,葛先生向郑州电信公司的办公室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郑州电信公司公开“计费系统2009-2010年度相关计时计费的检定证书报告”,但电信公司对该申请保持了沉默,至起诉前没有作出任何答复。

葛先生称:“为督促郑州电信公司依法作为,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限期作出答复。”

电信公司不在信息公开单位范围内

被告席上的郑州电信公司称:“由于现在的电信企业已是多家经营竞争局面,而非多年前独家垄断经营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客户也拥有充分的选择权,因此,于近几年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把电信企业列入到参照条例执行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范围内。”

据此,郑州电信公司认为原告的诉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根据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的诉求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予驳回。”

此外,在葛先生起诉的核心事实上,郑州电信公司也提出了异议:“根据工信部《电信计费系统计费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地方通信管理局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因此,工信部作为被告单位的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在该行政规章中对检测及检测结果的公布已明确予以规定,郑州电信公司要按规定执行,同时该规定也明确公布检测结果的主体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地方通信管理局,让郑州电信公司当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应向通信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主张诉求。因此郑州电信公司主张自己不具有原告诉求的义务。”

但是郑州电信公司同时表示,为了履行企业诚信经营、服务客户的宗旨,愿意提供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信息产业部北京电话交换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中国电信河南分公司的检测合格证。

一审法院电信公司须对申请答复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法院指出,根据上述规定,郑州电信公司作为电信企业,其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其应属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范围,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院认为,被告郑州电信公司接到原告的申请后,至今未答复,原告葛先生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原告葛先生2012年2月17日向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给予答复”。

据悉,郑州电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