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南中执复字第2号
申请复议人 南阳理工学院
法定代表人 姚锡远,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 郭璐瑶,该校工作人员。
申请复议人南阳理工学院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执字第408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南阳理工学院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复议申请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淑 君
代理审判员 姜 付 强
代理审判员 李 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继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