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学术资源

行政裁决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资源 -> 典型案例 -> 行政裁决 -> 正文

南阳理工学院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一案执行裁定纠纷案

信息来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2-09-29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南中执复字第2号

  申请复议人 南阳理工学院
  法定代表人 姚锡远,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 郭璐瑶,该校工作人员。
  申请复议人南阳理工学院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执字第408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南阳理工学院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复议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淑 君
                               代理审判员 姜 付 强
                               代理审判员 李  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继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