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延中行终字第000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延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一良。
原审第三人张建国。
原审第三人孙媛。
上诉人孙延峰诉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宝行初字第97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了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延安)登记内不予受理字(2010)第01149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宣判后,孙延峰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违反法定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0)宝行初字第9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马 东 风
审 判 员 冯 小 炯
代理审判员 霍 雨 枫
二0一 一 年 四 月十五 日
书 记 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