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学术资源

行政确认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资源 -> 典型案例 -> 行政确认 -> 正文

董明贵与旺苍县燕子乡人民政府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案

信息来源:法治政府网 发布日期:2007-06-12

四 川 省 旺 苍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2)旺苍行初字第4

  原告董明贵,男,38岁,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小学文化,住旺苍县燕子乡青松村一社,务农。

  委托代理人钟浩,广元市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旺苍县燕子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勇,乡长。

  委托代理人杨显全,广元市中区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樊明超,男,3l岁,汉族,住旺苍县燕子乡人民政府,系旺苍县燕子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副主任。

  原告董明贵不服旺苍县燕子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燕子乡政府)2001920燕府发(2001)16号“燕子乡人民政府关于青松村一社诉争大白果树的处理意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董明贵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浩,被告燕子乡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显全、樊明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燕子乡政府依据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书》,1990年县林业局名木古树登记表,青松村一社与他人签订的白果树购销合同和授粉合同,白果收益分配明细表及对原告兄弟董明敬调查笔录以及原告领取禾苗损失赔偿款的领条等证据,依照《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和《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对青松村一社白果树园子内的大白果树作出“燕子乡人民政府关于青松村一社诉争大白果树的处理意见”:一、争议的白果树权属仍归集体所有;二、白果树属国家二级保护原生珍贵树木,争议的白果树已由县政府挂牌保护,权属所有者要加强管理和保护,不得砍伐,同时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三、因采收白果损失庄稼的补偿由双方按实际损失的多少协商确定;四、此处理意见从下发之日起生效,如有一方不服,可在接到此处理意见后30日内向旺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1930被告向原告董明贵送达“关于更正诉权的通知”将申请复议的期限更正为“60日”。

  原告对林木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不服,起诉称,被告1999916对该争执的大白果树作出权属处理,已被旺苍县人民法院以缺乏证据为由判决撤销,2001920被告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对争议的大白果树确权处理。且被告认定的事实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燕子乡政府作出的燕府发(2001)16号“关于青松村一社诉争大白果树的处理意见”,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燕子乡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未向本院提交作出林木权属处理决定的证据和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明贵与燕子乡青松村一社讼争的大白果树,属县级挂牌保护的名木古树,系国家二级保护树种,该树胸径为93cm,高14m,树冠25m,树龄300年。位于燕子乡青松村一社白果树园子的土地内,并相邻生长着其他小白果树,其中较大的白果树有三四棵。白果树园子的土地在1981年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原告祖父董三全承包耕种。1997年第2轮土地承包时,由原告董明贵承包耕种,1989年后因争议大白果树结果渐多,白果价值突增,青松村一社群众集体采收果实时,原告董明贵阻挡并与其发生争执,被告燕子乡政府1999916作出“关于青松村一社白果树纠纷的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将讼争的大白果树确权归集体所有,并决定由青松村一社群众每人每年平摊黄豆三两筹集交给董明贵以作采果损失庄稼补偿。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本院于200127作出判决,撤销了被告燕子乡政府的处理意见,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林木权属行政处理决定。被告又于2001920作出了燕府发(2001)16号“燕子乡人民政府关于青松村一社讼争大白果树的处理意见”。

  被告燕子乡政府提供的证据为:(1)董明贵之父张映得的农业承包合同书,其林木栏内记载为桑树、桐树、茶树,未记载有白果树。但该证据与董明贵的农业承包合同及白果树园子内的白果树权属无关连。(2)农业生产合同分户统计表,董三全栏内记载有桑树、桐树、果树,未记载有白果树。该证据亦不能证实白果树应归谁所有。(3)青松村村支部书记董光义、青松村一社社长董光怀、董明六等村民的证言证实讼争的大白果树为集体所有。但因该社干部和村民与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据的真实性难以判断。(4)买卖白果合同和历年白果款抵上交款明细表,此证据仅证实集体对大白果树的管理和收益分配。不能证实大白果树的所有权,被告也未举证从第一轮土地承包后至1989年发生权属纠纷前大白果树由谁管理的依据,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是《森林法》第十七条、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四川省绿化条例,川府发(1983)15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林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秀发(1980)72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加速发展山区经济的决定”,川委发(1982)50号“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农村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川秀发(1984)18号、“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的意见”,川府发(1985)1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等五单位关于进一步调处省内山林权纠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但以上的法律、法规不能证实所讼争的大白果应归谁所有,也不能证实挂牌保护的名木古树即应为集体所有。

  原告董明贵提供的证据:村民董光怀证实八十年代落实林权两制时,原告祖父董三全承包地内的白果树抵了生产队为其划分的柏林面积,并提供白果树园子照片三张。该证据相对孤立,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照片仅表现白果树园子的实地状况不能证实大白果树归原告董明贵所有。原告未提供请求赔偿的证据。

  本院认为,燕子乡青松村一社的白果树园子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由原告董明贵耕种,事实成立,但原告不能举证证实对该争议的大白果树拥有所有权,被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实大白果树的权属归集体所有,且证人证言、真实性难以判断,也不能证实在1980年发生纠纷之前争议的大白果树由谁管理、使用、收益,据此被告作出了大白果树的权属处理决定事实不清,且被告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供证据和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认定被告无证据。被告在作出大白果树权属决定时适用《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其适用法律不当。原告董明贵请求赔偿损失一万元,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项一、二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旺苍县燕子乡人民政府2001916作出的燕府发(2001)16号“燕子乡人民政府关于青松村一社讼争大白果树的处理意见”。

  二、限被告旺苍县燕子乡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月内重新作出讼争大白果树的权属处理决定。

  三、驳回原告董明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燕子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益良    

审 判 员 王 燕    

代理审判员 付 弘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严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