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土地被村委会发包两次,在村委会与后承包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村委会将后承包人告上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河滩租赁合同无效。近日,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村委会诉称,2008年6月,原告村委会在未与原承包人张某终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即重复将村南河滩沙坑出租给被告谭某,并与之签订了河滩租赁合同,该合同所涉土地属重复发包,现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河滩租赁合同无效。
开庭审理中:“被告谭某辩称,原告将河滩地租赁给我,是否重复发包与我无关,我承租后投入较大,我认为该租赁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村委会在未与张某终止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即将涉案河滩地再次出租给被告谭某,其行为违返法律规定,属重复发包,故法院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河滩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村委会在庭审中,承认自己在涉案河滩地出租工作中存在过错,并愿意适当赔偿被告谭某的投入损失。
经法院释明,被告谭某仍持原答辩意见,坚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谭某虽称该合同应为有效,但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故法院对被告谭某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决村委会与谈谭某签订的河滩租赁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