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调解书
(2009)渝五中法行赔终字第33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某。万盛区南桐镇峡口梁某采石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梁某。
委托代理人蓝某,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万盛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罗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濮某。
委托代理人阳某,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某因诉重庆市万盛区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盛法行赔初字第1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由重庆市万盛区国土资源局赔偿梁某因拆除其采石场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壹拾壹万元整(小写110000元)。其中,重庆市万盛区国土资源局已支付梁某赔偿款肆万零贰佰壹拾捌元肆角(小写40218.4元),剩余款项陆万玖仟柒佰捌拾壹元陆角(小写69781.6元),由重庆市万盛区国土资源局在2009年11月23日前支付给梁某。
经审查,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琦
代理审判员 肖 飒
代理审判员 余 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