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被判死刑冤狱坐了555天 省高院审定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前不久,两次被判处死刑的尹用国拿到了4万元国家赔偿金。他两次被判死刑,两次上诉,把官司打到了昆明,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他无罪。
3年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一村庄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是母子二人,而且是残疾人,家境贫寒,凶手为何要对母子二人下毒手呢?凶手究竟图个啥?警方经调查锁定了同村村民尹用国。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均判尹用国死刑,尹用国均不服判,提起上诉,最终,省高院终审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尹用国无罪释放。至此,尹用国坐了冤狱555天。
噩梦开始
村民被害尹用国被捕
尹用国是梁河县芒东村村民,今年58岁。11年前,他因强奸同村村民雷女士,被判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一直在家务农。8年后,雷女士母子被杀,他再次被列为头号犯罪嫌疑人。
2004年4月2日,雷女士母子被人杀害,母子都是残疾人,雷女士是个哑巴,儿子患有小儿麻痹。母子被人残忍地杀死在田间地头,家属悲痛欲绝,请求警方尽快捉拿凶手。
雷女士家境贫困,无财可图,又是残疾人,平常老实本分,没有和村里人结仇。谁会下如此毒手呢?这让警方十分不解。这时,死者家属和村民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8年前,雷女士曾遭尹用国强奸,为此,尹用国还坐过牢。刑满释放后,尹用国对雷女士耿耿于怀。还有村民“举报”:案发当天,看到过尹用国路过案发地点,手里好像还拿着锄头。
有了村民的线索,4月19日,梁河县警方以尹用国涉嫌故意杀人,将他刑事拘留。同年11月,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对尹用国以犯故意杀人罪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波三折
尹用国两次被判死刑
2004年12月24日,德宏中院审理认为:1996年8月29日,尹用国因强奸雷女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尹刑满释放回家后,经常遭到雷女士的儿子责骂,就产生了杀死雷家母子二人的想法。
2004年4月清明节前一天,尹用国到芒东镇民兵营房基地附近砍柴回家途中,遇到雷女士儿子赵某,再次遭到赵某责骂。尹用国很鬼火,拿起挑柴用的木棍朝赵某头部猛打,致其死亡。同时,尹用国还看见雷女士在附近的田里干活。尹用国担心事情败露,决定杀人灭口,趁雷女士不备,用木棍将其打死。公诉人列举了诸多证据证明尹用国的杀人事实。其中,除了尹用国本人的几份有罪供述外,尹用国羁押期间两个狱友的口供也证实,尹用国在牢房里曾将杀人的经过告诉过两个狱友。
法庭开庭审理时,尹用国矢口否认杀人事实,德宏中院采信了公诉机关的证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尹用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无罪推定
三大疑点洗脱杀人罪名
宣判后,尹用国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3月17日,省高院作出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个月后,德宏中院再次作出判决:尹用国依然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死者家属4.4万余元。
尹用国依然不服,再次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省高院为尹用国指定了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健奎。尹用国对熊律师说:“我根本没有杀人,怎么能判死刑?我是被冤枉的呀!”
熊健奎告诉记者,在第一次见尹用国时,尹用国开口就说是冤枉的,并说出他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是在“诱供”的情况下说出的。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和详细阅卷,熊健奎确立了无罪辩护的意见。
省高院二审时,熊健奎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所有证据中,始终存在着几大疑点:
疑点一 尸检报告证明两被害人是被他人用钝器猛击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而尹用国的供述却是与被害人扭打、用拳头打……没提使用过凶器。尹用国同监室两狱友的口供,很多地方相互矛盾。两狱友的口供是间接证据,不具备完全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疑点二 一审法院认定,尹用国杀害雷女士是因为怕其看见自己“行凶”,杀人灭口。可据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平面图,两受害人相距160米,中间隔着房子,雷女士不可能看见尹用国“行凶”场景。所以,尹用国杀害雷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
疑点三 尹用国几次供述的杀人行为和过程都是相互矛盾的,其供述也与现场勘查笔录不符。
省高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尹用国具有杀人动机,并作过有罪供述,但其供述的作案时间不确定,对作案工具和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的供述也不能印证,且事后未查出确有作案工具,所以,不能证实他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原判决认定尹用国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成立。
2005年9月6日,省高院终审宣告尹用国无罪释放,尹用国重获新生。此时,尹用国在看守所里关押了555天。
告别死神
终于拿到4万余赔偿金
熊健奎说:“尹用国出狱后再次见到我,他突然跪倒在我面前,感谢我的救命之恩。”他曾经两次与死神擦肩而过,真的好悬啊!重获自由的尹用国禁不住痛哭失声。
出狱后,尹用国向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提出了国家赔偿。让他们赔偿因其被错误羁押555天中,所受损失18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认为,由于尹用国自己故意作了虚假供述,而被羁押和判处刑罚,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尹用国当然不服,又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认为,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没有证据证明尹用国主观上有“故意作虚假供述”的情形,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裁定由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共同赔偿尹用国4万余元。
最近,尹用国终于拿到所有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