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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与白山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06-20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与白山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最高法赔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志厚,市长。

委托代理人林海军,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白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城南街**>

法定代表人郭健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康海燕,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山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永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华,北京市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白山市唯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鑫德西郡**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祁海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银东,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吉林省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因与被上诉人白山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唯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收行政赔偿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行赔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白山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吉林省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白山市唯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收行政赔偿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吉林省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吉林省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应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吉林省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吉林省白山市国土资源局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案不属于在吉林省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不应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白山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应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裁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白山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一、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以招商引资为名,全程主导我公司的房屋拆迁,并非法动用各种行政力量为开发商强拆“护航”,其行为已经被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确认违法;二、我公司在行政复议后的半年多的时间内,多次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未果,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非法干预立案,采取欺骗手段阻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白山市唯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案中,白山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吉林省白山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应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决定自行审理,并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吉林省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的的管辖权异议正确。

综上,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吉林省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磊

审判员 骆 电

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战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