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济中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汤登福,又名汤长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笑非,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官中,济源市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汤登福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确认扣押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汤登福、被上诉人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官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卢新伟
审 判 员 任秀娥
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