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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文保与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大庆路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强制措施纠纷上诉案

信息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0-11-05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濮中法行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文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大庆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祖卫华,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本刚,该办事处副书记。

  上诉人岳文保因与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大庆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庆路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强制措施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岳文保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废品收购站被清理的事实,但不能证明是被非法推掉,更不足以证明是大庆路办事处实施了将其废品站推掉的行为,且岳文保没有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证明其损失数额,故岳文保请求确认大庆路办事处实施了将其废品收购站推掉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大庆路办事处赔偿其损失10万元,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华龙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大庆路办事处辩称岳文保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经查,岳文保的废品收购站于2006年8月28日被推掉,至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历经二年多,但岳文保先后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对于岳文保错误适用其他法律程序而致提起行政诉讼时效延误的,应适用时效中断的规定,故对大庆路办事处的该项辩解意见华龙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岳文保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岳文保的主要上诉理由: 1、上诉人废品收购站属于合法经营,2006年8月28日被上诉人单位负责人带领20余人将上诉人经营场所围墙推翻,将部分废品推成一堆挖坑埋掉,部分废品被抢走,事后被上诉人虽已向上诉人赔偿6000元,但根本无法弥补损失。2、被上诉人推掉上诉人废品收购站事实清楚,有证人已经证实,被上诉人的行为导致上诉人无法对自己损失作出评估,因此上诉人要求10万元赔偿。综上,被上诉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给上诉人造成损失,应给与赔偿,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被上诉人大庆路办事处的主要答辩理由:1、上诉人的废品收购站是租赁华龙区大庆路街道办事处赵村的土地,后来上诉人租赁土地被征用,大概2006年七、八月份,市文明卫生城检查验收时,市创建办、区创建办向大庆路办事处下达了督办通知,要求通知上诉人把废品收购站搬走,大庆路办事处收到通知后,向赵村村委会下达了废品收购站搬迁通知,赵村村委会通知上诉人后,上诉人因怕征地补偿款不给他,因此没有及时搬迁,后赵村村委保证给上诉人补偿款,上诉人保证三天搬完,上诉人实际用了五天把废品收购站搬迁完了,上诉人搬迁完后,上诉人房东把房子后的院墙拆了,废品站搬迁清理完毕后,大庆路办事处把现场的垃圾挖坑埋了,之后,通过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6000元土地附着物补偿款。一审中,被上诉人以家庭困难补助的名义给了上诉人4000元补助。2、支付上诉人6000元不是赔偿,是征地补偿款,被上诉人没必要赔偿。给上诉人4000元钱是因为上诉人答应撤诉,但给上诉人钱后,上诉人没有撤诉。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岳文保为濮阳市市区赵村废品收购站的经营者,后该废品收购站占用土地被开发商征用。2006年因迎接卫生城检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大庆路办事处通知赵村村委会要求上诉人将废品收购站搬迁。岳文保废品收购站搬迁后,被上诉人将废品收购站现场的垃圾清理挖坑埋掉。上诉人提供证人证言能够证实2008年8月28日,上诉人的废品收购站墙被推倒,部分废品被挖坑埋掉,部分废品被抢走。

  另查明,上诉人的废品收购站在搬迁、清理后,通过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土地上附属物补偿款6000元。一审中,被上诉人以生活困难名义支付上诉人补助款4000元,上诉人保证不再上访,但上诉人在一审中未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从一审卷宗材料及二审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来看, 2006年8月28日上诉人的废品收购站院墙被推掉,现场被清理的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实施了将废品收购站现场清除物挖坑埋掉的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所埋掉的清除物中是否有上诉人收购的废品。鉴于本案上诉人的废品收购站现场已被清理,上诉人对是否造成损失及损失数额举证比较困难,且被上诉人已两次以不同名义给予了上诉人一定补偿,事实上被上诉人已对其造成上诉人损失予以认可。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酌情判定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3000元补偿。望上诉人能服判息诉,安心生产、生活,为我市的社会稳定、社会和谐做出贡献。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

  二、被上诉人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大庆路街道办事处给予上诉人岳文保补偿款3000元,于判决送达后十日内付清。

  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均由上诉人岳文保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钟 振 江
                         审 判 员  蔡 晓 军
                         代理审判员  贾 向 阳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