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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与谢升恒土地管理行政强制纠纷执行案

信息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0-11-05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岳非执字第11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雷世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艳晖,长沙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齐,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谢升恒。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谢升恒土地管理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的委托代理人许艳晖、王齐,被执行人谢升恒均到庭参加了听证,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质证意见。本院审查查明,经(2004)政国土字第43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岳麓区天顶乡川塘村集体土地14.8637公顷作为长沙市麓谷后勤服务配套基地项目建设用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及《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于2008年9月27日发布了[2008]第00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规定了具体征地范围及登记期限;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于2008年12月26日及2009年3月5日分别核发了[2008]第005-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和[2009]第105-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被执行人谢升恒未在规定期限内腾出土地,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岳国土资腾[2009]18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并于2009年6月22日送达被执行人谢升恒,限被执行人谢升恒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有关手续,并腾出其房屋所占土地。被执行人谢升恒收到该《限期腾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被执行人谢升恒的房屋所占土地具备由望城县人民政府于1996年6月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即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不属于本次征收的集体土地范围。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作出的长国土资腾[2009]18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行政程序不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作出的岳国土资腾[2009]18号《限期腾地决定书》。
  
  
  
   审 判 长  周 晓 波 
审 判 员  蔡 亨 松 
审 判 员  苏 舸 飞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吉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