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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椹涧乡南张村六组诉许昌县人民政府颁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纠纷案

信息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0-12-18

许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许县法行初字第32号

  原告许昌县椹涧乡南张村六组。
  负责人张改花,任组长。
  委托代理人贺英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民生,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庚贤。
  委托代理人张鑫焱,28岁,许昌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张德欣。
  委托代理人王战业。
  原告许昌县椹涧乡南张村六组不服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德欣颁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许昌县椹涧乡南张村六组组长张改花、委托代理人贺英丽、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庚贤、张鑫焱、第三人张德欣及委托代理人王战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2日为第三人张德欣颁发了宅基地用地许可证,该宗土地东至张某某,西至路北至路,南至张某某,用地面积167平方米,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第三人张德欣系我组村民,为建住宅,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宅字(2009)第100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原告认为该证颁发程序违法,在“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记录”同意代表签名一栏中五名代表至少四人非本人签名,南张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是2008年12月31日,而申请表中填写时间是2008年12月10日,新的村主任和组长还没有选出,申请书上就填上了新当选的村主任张会盈和组长张改花,第三人的申请表属于弄虚作假,特请求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许昌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09年5月南张村六组组长张改花的丈夫张某某就同一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第三人的用地许可证,经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决及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均驳回了张某某的起诉。今天张改花变换手法,再次起诉要求撤销第三人的用地许可证,张改花的行为无权代表村民组,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述称:许昌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起诉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和村民代表签名,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
  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以村民组提起行政诉讼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没有履行该程序,且南张村六组推选的村民代表是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经过公证的会议记录参加人员是张改花、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其六人均不是村民代表,不能代表村民组行使权利,故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昌县椹涧乡南张村六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保建 
                                审 判 员 杨合庆 
                                审 判 员 朱继坤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史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