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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告赢浙江省气象局背后

信息来源: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2-02-28

    法制网记者 陈东升 实习生 郁燕莉

  杭州科安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安公司)提交了一份行政许可的申请,要求获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却被省气象局告知“不予受理”。为此,科安公司一纸诉状将浙江省气象局推上了被告席。

  今天,《法制日报》记者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民告官”案以科安公司胜诉告一段落。

  此案折射的另一个问题是,目前,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几乎被气象局下属的防雷事业单位包揽,这之中是否存在“行政垄断”?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指出,此案的胜诉,或有助于民营企业叩开某些传统垄断行业的准入大门。

  案件回顾

  民营企业状告气象局

  杭州科安公司是杭州一家民营性质的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中介机构。2010年6月8号,公司总经理郑洪光向浙江省气象局提交了要求获得防雷检测资质许可的申请。两天后,一张“不予受理”的告知书打破了他们希望。

  其中告知书载明了不予受理的具体内容:“按照2010年4月1日施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4条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正在组织制定防雷检测资质准入的相关规定,在具体规定出台前,暂不受理。”

  公司经理郑洪光认为,新实施的《条例》,其中第24条,对于防雷设置检测主体,只是规定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主体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不再是限于事业单位法人或者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机构。这实际上就是正式宣布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向民营企业开放。

  对于这个“暂不受理”决定,科安公司无法接受。2010年7月,科安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科安公司认为,被告浙江省气象局是受理防雷检测资质许可的法定机构,公司提交了规定的材料,被告必须受理。被告拒绝受理原告防雷检测资质许可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浙江省气象局认为,原告提交的申请被告已经进行了初审,但是《条例》的第24条对防雷“设计”、“施工”、“检测”这三类资质管理只做了原则规定。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正在制定具体办法,因此,被告是否具有受理原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许可的职权尚不明确。

  浙江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雷电防御管理办公室主任张慧良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省气象局曾专门就防雷装置检测资质问题向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致函请示,得到答复:“中国气象局目前正在组织修订防雷相关部门规章和制定防雷装置检测的管理办法,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标准、业务范围和要求、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规定。”因此,在修订之前,暂停防雷检测资质的许可工作。

  案件背后

  防雷检测行业存在“行政垄断”

  防雷减灾,关乎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危,应该由谁来开展防雷装置检测?这一“民告官”案,引发了防雷检测行业领域是否存在“行政垄断”之争。

  《法制日报》记者走访浙江省气象局了解到,浙江省共有73家防雷检测机构,全部是事业法人性质。不仅是浙江,从全国各地来看,很多省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有相关规定,只有隶属于气象局的防雷事业单位才能进行防雷检测收费服务。

  有业内人士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防雷检测不仅是一项公众的事业,更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授权的检测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可从中收取防雷检测服务费。实际上,民营防雷企业并非没有实施防雷检测的技术实力,但是,这个市场长期以来被省市气象局所属的防雷中心、防雷所包揽,民营性质的防雷技术企业根本无法进入。

  根据《浙江省专业气象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规定,“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按照三类建构筑物建筑面积0.8元/平方米,一、二类建构筑物1.04元/平方米收取。实际操作中,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防雷检测费用动辄数万元甚至几十万元。按照浙江省全年住宅房屋竣工面积推算,一年的收费大致有两三亿元。

  从事多年防雷检测技术,郑洪光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省气象局是浙江省防雷检测的执法机构,省气象局下属单位省防雷中心是防雷装置的指定检测机构,省市气象局的相关部门是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机构,也就是说防雷装置的检测、验收、执法都是气象局。

  “如果考生、监考、审阅试卷同为一人的话,何以保证考试结果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公平?这其中不能不说有‘行政垄断’之嫌?”郑洪光颇有质疑。

  对此说法,浙江省气象局法规处处长张慧良表示,防雷装置检测涉及公共安全,事业单位从事此项工作比较超脱,更能保证客观公正。

  对此,一位民营企业家并不认同“:我们认为恰恰相反,垄断只能造成客观公正的缺失,从事的防雷检测收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而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既然是经营服务性收费,那么就应该走向市场。

  判决结果

  适用法律错误

  对于此案,《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月29日,该院一审判决科安公司胜诉,要求省气象局撤销此前的不予受理决定,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重新作决定。

  杭州中院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科安公司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属于省气象局的职权范围,省气象局应当受理。而申请人科安公司虽然是民营企业,但其主体资格也符合《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有法人资格”的这一规定,该申请也完全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郑洪光说,过去还从来没有一家民营企业提出获得防雷检测资质的申请,被告省气象局如不上诉,进入到实体审核阶段,

  浙江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慧良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排除向省高院上诉,目前具体的处理办法还在商定之中。

  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吕俊认为,虽然对科安公司而言,即使申请被受理,也并不等于就顺利拿到了许可证书,但这毕竟是民营企业平等进入防雷检测领域,突破‘行政垄断’的一次尝试。经济领域的行政许可越少,行政管理越规范,企业的创新力和活力才会越强,越有国际竞争力。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该判决如果经法定程序生效,当是司法对民营企业行政许可申请权支持的一例,是国家法治进步的表现,将有助于民营企业叩开某些传统垄断行业的准入大门,对经济发展有推动作用。但是,本判决仅撤销了不予受理决定,要求省气象局“重作决定”。既便重作决定“可以受理”,还有审查程序和许可不许可两种结果,仍待观察。(本报杭州2月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