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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来根与湘阴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纠纷上诉案

信息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1-11-26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岳中行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来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阴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左季平,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湘阴县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炳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远,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肖来根因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湘阴县人民法院(2011)湘行初字第1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来根,被上诉人湘阴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左季年,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姚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湘阴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10年3月18日向原审第三人湘阴县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了湘房拆许字(2010)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当日,即对外发布张贴了“房屋拆迁公告”,上诉人肖来根应当知道被上诉人的上述行政许可行为,其于2011年6月21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3个月起诉期限,湘阴县人民法院驳回肖来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肖来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细 元
      审 判 员  李 明 霞
      审 判 员  陈  子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