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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改琴与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行政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信息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2-05-23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延中行终字第000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委改琴。
  委托代理人委广成,系上诉人之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雄,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桥沟派出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桥沟派出所干警。
  上诉人委改琴与被上诉人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因行政治安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行初字第82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2009年9月14日上午9时许,原告在延安市检察院大厅内,不听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劝解,无理大哭大闹,造成市检察院无法正常工作。报警后,公安民警赶到经劝解无效。2009年9月14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项之规定,对原告作出宝(桥)治决字(2009)第130号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提起复议,延安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延政复决字(2009)1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宝(桥)治决字(2009)第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委改琴的行为扰乱了市检察院的工作秩序,造成该院无法正常工作,被告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被告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的延市公宝(桥)治决字(2009)第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驳回原告委改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委改琴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到市检察院不是上访,是反映有关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存在徇私枉法和包庇问题,并要求该院出具规范的法律文书,后双方发生争执,该院工作人员意图推出门外,并将上诉人推倒在地,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答辩称:上诉人委改琴以上访为由坐在市检察院大厅楼道上阻拦检察院工作人员上楼办公和人员出入,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该院正常办公秩序,故我局所作的延市公宝(桥)治决字【2009】第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实,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委改琴在市检察院大厅内无理大哭大闹,扰乱市检察院单位秩序事实存在。被上诉人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对其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原审法院判决维持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上诉费50元,由委改琴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东风
                               审 判 员  李长东
                               审 判 员  冯小炯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