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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成安诉甘泉县人民政府侵权赔偿纠纷案

信息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2-05-23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延中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魏成安。
  被告甘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任小平,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贺栋平,甘泉县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进军,甘泉县农业局局长。
  原告魏成安诉被告甘泉县人民政府行政侵权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魏成安、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诉甘泉县政府违法违纪收回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庭审当庭举证、质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成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东风
                               审 判 员 李长东
                               审 判 员 冯小炯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