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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叶平与桂阳县公安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20

邓叶平与桂阳县公安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湘行申1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叶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桂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谭军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明磊。
  委托代理人刘五胜。
  再审申请人邓叶平因与被申请人桂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0行终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邓叶平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经查,本案申请人邓叶平于2015年8月26日至27日在湖南省长沙县政府及湖南省省政府上访,并扬言将于9月3日“特别防护”期间去北京非访,邓叶平的行为扰乱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邓叶平的陈述、桂阳县公安局对李德雄、侯七兵、李日成的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经法庭质证、认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邓叶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桂阳县公安局据此作出桂公(城)决字[2015]第173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虽然桂阳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邓叶平上访时间认定上出现笔误,但该笔误被桂阳县公安局发现后进行了书面更正,并没有影响邓叶平的合法权益。邓叶平的行政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申请人提出“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邓叶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邓叶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龚金真
审判员  任蓄芳
审判员  黄 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陈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