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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玮:机构整合背景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适用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8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8-10-23

【注释】 [1]李怀、赵万里:《中国食品安全规制问题及规制政策转变研究》,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2][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93页。
  [3][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第95页。
  [4]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
  [5]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
  [6]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
  [7]刘亚平:《走向监管国家——以食品安全为例》,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31页。
  [8]参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
  [9]胡颖廉:《综合执法体制和提升食药监管能力的困境》,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
  [10]参见纪程:《论当代我国“有限政府”的建构》,载《学术论坛》2004年第3期。
  [11][英]约翰洛克:《政府论》,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1页。
  [12]邱本:《论市场监管的基本问题》,载《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3期。
  [13]《产品质量法》第1条:“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定本法。”《商标法》第1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4]全国人大法工委《产品质量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5页。
  [15][英]亨利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7页。
  [16]参见“食品安全”与“食品的安全性”对比分析,冀玮、明星星:《食品安全法实务精解与案例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2-4页。
  [17]《食品安全法》第1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制定本法。”
  [18]参见欧盟2001年发布的《食品安全白皮书》第二章。
  [19]日本《食品安全法》第7条。
  [20]赵鹏:《食品药品和普通产品:监管体制分道抑或合流?》,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
  [21]郭永清、冯诗景:《对我国食品安全管制制度设计的思考》,载《科学与社会》2016年第4期。
  [22]《食品安全法》详细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种类与特征(第34条)、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第38条)、相关人员禁业规定(第45条)、农药禁用规定(第49条)、禁止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相关产品(第50、55条)、标签、说明书和广告不得虚假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要求(第71、73条)、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说明书的禁止进口规定(第97条)等。
  [23]《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包括: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4条);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行为(第33条);与食品生产经营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安全专业人员、规章制度、布局、工艺流程、容器、餐饮具、用水、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相关要求(第33条);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37-41条);食品全程可追溯要求(第42条);相关人员健康证要求(第45条);检验合格才能出厂、甚至“逐批检验”的要求(第52、81条);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要求(第91-94条)等。
  [24]陈婉玲:《法律监管抑或权力监管》,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3期。
  [25]如《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就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真实性、真实、明确的答复和明码标价;第21条就商品或服务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的标明;第26条就格式条款的使用及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的说明等“知情权”类的情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6]《食品安全法》规定:标签、说明书除了要符合法律详细规定的内容以外,还必须符合所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第67条)、食品添加剂不但要依法详细在标签、说明书上进行标注,还要具体标明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等(第70条)、经营者必须按照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第72条)等。
  [27]《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二节以23条的篇幅详细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过程控制义务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培训、主要负责人义务、管理人员的配备与任务、食品生产者的过程控制、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 HACCP等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建立、农药(兽药)的使用、生产经营者的进货查验、台账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的贮存、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进货、设施设备、餐饮具消毒、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查验义务、问题食品的召回等都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28]赵鹏:《食品药品和普通产品:监管体制分道抑或合流?》,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
  [29]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5页。
  [30]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5页。
  [31]在《产品质量法》中表现为:认证的依据(第21条)、质量标示要求(第26条)、“缺陷”定义的依据(第46条)、处罚依据(第49、57条)等。
  [32]如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刚性要求(第33、46、50、52、55、57、58、67、81、92、94条)、“禁止性”行为的判定依据(第34条)、食品召回依据(第63条)、检验依据(第85条)、处罚依据(第123、124、125条)、免予处罚的前提条件(第136条)、“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第148条)等。
  [33]冀玮、明星星:《食品安全法实务精要与案例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23页。
  [34][美]菲利普希尔茨:《保护公众健康——美国食品药品百年监管历程》,姚明威译,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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