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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承堂:职业打假人起诉资格的规制逻辑

信息来源:《法学》2018年第11期 发布日期:2019-06-22

【注释】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作者曾用名陈承堂,本文获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资助。

  [1]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历经数次修改,笔者分别以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代相关版本;此外,由于职业打假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笔者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泛指这两部法律。

  [2]参见熊丙万:《法律的形式与功能——以“知假买假”案为分析范例》,《中外法学》2017年第2期。

  [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4]同前注[2],熊丙万文。

  [5]参见宋亚辉:《食品安全标准的私法效力及其矫正》,《清华法学》2017年第2期。

  [6]2009~2018年“知假买假”索赔诉讼案件各年度的数量是笔者以关键词“职业打假”对“无讼网”(www.itslaw.com)案例数据库中的民事案例进行检索而得出的(检索时间截至2018年9月7日)。

  [7]值得注意的是,《食品药品案件审理规定》第3条规定的是“购买者”而不是“消费者”,似乎在刻意回避职业打假人是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之争,从而为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提供了可能。

  [8]See 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8th ed., Thomson West, 2004, p.1442.

  [9]“实际损害”概念最早由道格拉斯大法官提出以取代“法律损害”,目的是放宽对起诉资格的限制。See Association of Data Processing Service Organizations v. Camp, 397 U. S.150(1970), p.167.

  [10]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72页。

  [11]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册,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83页。

  [12]See Steven Shavell, Foundations of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578-579.

  [13]同上注,第580页。

  [14]同前注[12],Steven Shavell书,第578页。

  [15]参见陈承堂:《公共起诉资格的生成》,《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

  [16]See Abram Chayes, The Role of the Judge in Public Law Litigation, 89 Harv. L. Rev.1281(1976), pp.1282-1283.

  [17]参见丰霖:《诉权理论的发展路向》,《中外法学》2008年第5期。

  [18]参见[意]莫诺·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4页。

  [19]同上注,第374~375页。

  [20]黄金荣:《走在法律的边缘——公益诉讼的理念、困境与前景》,《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4期。

  [21]康晓光:《权利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利格局的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05页。

  [22]参见陈承堂:《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研究》,《当代法学》2015年第2期。

  [23]参见王涌:《环保公益诉讼之殇》,《新世纪》2013年第26期。

  [24]通过对“无讼网”(www.itslaw.com)案例数据库中所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益诉讼案例的检索(检索时间截至2018年6月18日),在仅有的8起相关公益诉讼案例中,由消费者协会提起的只有4起,其余4起则由检察机关提起。

  [25]同前注[22],陈承堂文。

  [26]参见李友根:《社会整体利益代表机制研究——兼论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27]在法学基本范畴中,“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一对非常重要的范畴,而且“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理论隐含了一个理论预设,即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团体独立于市场与政府之外。实际上,社会团体有其内在的局限性,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推进公共利益的实现,这种局限性可以被称为“自愿失灵”。参见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2页。

  [28]参见陈承堂:《论社会团体权力的生成——以消费者协会与行业协会为例》,《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29]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18年7月6日第三次会议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以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办案效果、推进专业化建设为导向,构建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检察机构,为更好地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提供组织保障。

  [30]陈承堂:《论“损失”在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中的地位》,《法学》2014年第9期。

  [31]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11319号民事判决书。

  [32]同前注[31]。

  [33]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13090号民事判决书。

  [34][美]戴维·G.欧文:《产品责任法》,董春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68页。

  [35]同前注[33]。

  [36]朱广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

  [37]同上注。

  [38]同前注[8],Bryan A. Garner书,第552页。

  [39]同前注[30],陈承堂文。

  [40]同前注[36],朱广新文。

  [41]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44页。

  [42]参见河山:《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法律适用》1993年第8期。

  [43]参见李友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中国模式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6期。

  [44]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3页。

  [45]同前注[30],陈承堂文。

  [46]郑玉波:《法谚(一)》,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页。

  [47]参见应飞虎:《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思考——基于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的视角》,《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

  [48]李响:《我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规定之批判与完善》,《法商研究》2009年第6期。

  [49]同前注[12],Steven Shavell书,第215~216页。

  [50]同前注[47],应飞虎文。

  [51]谢晓尧:《消费者:人的法律形塑与制度价值》,《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52]参见《知假买假与多倍赔偿:法的解释、功能与价值取向》一文中李志刚的相关阐述(《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19期)。

  [53]See William M. Landes & Richard A. Posner, The Private Enforcement of Law, 4 J. Legal Stud.1(1975), p.22.

  [54]同上注,第34页。

  [55]同前注[51],谢晓尧文。

  [56]同前注[53],William M. Landes、Richard A. Posner文,第33页。

  [57]同前注[53],William M. Landes、Richard A. Posner文,第16页。

  [58]同前注[53],William M. Landes、Richard A. Posner文,第15页。

  [59]同前注[52],参见刘建功的相关阐述。

  [60][德]弗里茨·里特纳、迈因哈德·德雷埃尔:《欧洲与德国经济法》,张学哲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44页。

  [61]参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10484号民事判决书。

  [62]See Evan Caminker,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Qui Tam Actions, 99 Yale L. J.341(1989), p.342.

  [63][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页。

  [64]《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65][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李薇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66]同前注[12],Steven Shavell书,第484页。

  [67]同前注[12],Steven Shavell书,第432~433页。

  [68]参见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终580号民事判决书。

  [69]同前注[11],理查德·A·波斯纳书,第785页。

  [70]同前注[53],William M. Landes、Richard A. Posner文,第42页。

  [71]参见杨立新:《消费欺诈行为及侵权责任承担》,《清华法学》2016年第4期。

  [72]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18页。

  [73]参见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书。

  [74]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刑终351号刑事裁定书。

  [75]同前注[71],杨立新文。

  [76]同前注[11],理查德·A·波斯纳书,第7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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