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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信息不对称环境下的决策算法规制——以区块链共识模型为规制思路

信息来源:《财经法学》2019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9-04-16

【注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法治政府建设”(14ZDA018)的阶段性成果。

  [1]See Marcus Felson, Joe L. Spaeth, Community Structure 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 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 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614624(1978).

  [2]Airbnb,创立于2008年,网站地址为https://zh.airbnb.com/,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提供长短期住宿租用服务,具体包括度假别墅、公寓、寄宿家庭、旅馆床位或酒店房间等,预订及支付都依托线上平台完成。参见维基百科,载https://en.wikipedia.org/wiki/Airbnb,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3月30日。

  [3]Uber:创立于2009年,网站地址为https://www.uber.com,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点对点共乘、食品配送和运输服务。参见维基百科,载https://en.wikipedia.org/wiki/Uber,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3月30日。

  [4]See Wikipedia, available at https://en.wikipedia.org/wiki/Information_asymmetry#Sources,last visited on Mar.31,2018.

  [5]“有效市场”出处为“有效市场假说”(Efficient Markets Hypothesis,EMH),系美国芝加哥大学金融学教授Eugene Fama于1965年提出。该假说认为在法律健全、功能良好、透明度高、竞争充分的股票市场,一切有价值的信息已经及时、准确、充分地反映在股价走势当中,其中包括企业当前和未来的价值。除非存在市场操纵,否则投资者不可能通过分析以往价格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超额利润。

  [6]See Joseph E. Stiglitz, Information and the Change in the Paradigm in Economics, Nobel Prize Lecture, December 8,484(2001),available at https://www.nobelprize.org/nobel_prizes/economic-sciences/laureates/2001/stiglitz-lecture.pdf,last visited on Mar.31,2018.2001年,Joseph E. Stiglitz、George Akerlof与Michael Spence因研究成果“非对称信息市场分析”,被共同授予诺贝尔经济学奖。该文系Joseph E. Stiglitz在颁奖仪式上的发言稿。

  [7]See David Aboody, Baruch Lev, Information Asymmetry, R&D, and Insider Gains, The Journal of Finance. VOL. LV, No.6,2749(2000).

  [8]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系经济学术语,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没有正当理由,在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若干买受人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

  [9]参见何鼎鼎:《数据权力如何尊重用户权利》,载《人民日报》2018年3月23日,第08版。

  [10]参见王龙,徐步云:《精准“杀熟”,这些事你可能遇到过却不知道》,载http://www.xinhuanet.com/fortune/201803/25/c_112258625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3月31日。

  [11]参见徐媛园:《记者体验“抢票软件”,你会“花钱买速度”吗?》,载《扬子晚报》2018年1月13日,第A06版。

  [12]参见〔美〕托马斯·科尔曼、查尔斯·雷瑟尔森、罗纳德·李维斯特、克利福德·斯坦:《算法导论》,殷建平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第5页。

  [13]See Rogers, Jr, Hartley, Theory of Recursive Functions and Effective Computability, The MIT Press,1987,p.2.

  [14]参见杨建顺:《中国行政规制的合理化》,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15]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

  [16]参见〔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22页。

  [17]参见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页。

  [18]参见朱新力、宋华琳:《现代行政法学的建构与政府规制研究的兴起》,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5期。

  [19]参见前引[14],杨建顺文。

  [20]日本著名规制经济学家植草益认为,所谓激励性规制(Incentive regulation),就是在保持原有规制结构的条件下,激励受规制企业提高内部效率,也就是给予受规制企业以竞争压力和提高生产或经营效率的正面诱因。激励性规制给予受规制企业一定的价格制定权,让其利用信息优势和利润最大化动机,主动提高内部效率、降低成本,并获取由此带来的利润增额。

  [21]一个双边市场通常包含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市场中有两个不同类型的用户,它们通过一个中介机构或平台来发生作用或进行交易;二是一边用户的决策会影响另一边用户的结果。参见纵凯:《国外双边市场理论的最新进展》,载《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22]平台对一边用户的定价不仅取决于用户需求及平台边际成本,也取决于这边用户给另一边用户所带来的外部收益,也就是间接网络外部性的大小。参见前引[21],纵凯文。

  [23]See UNCTAD: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7, 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10(2017),available at http://unctad.org/en/PublicationsLibrary/wir2017_en.pdf, lastvisited on Apr.1,2018.

  [24]参见〔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李旭、沈伟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

  [25]参见赵精武、丁海峻:《论代码的可规制性:计算法律学基础与新发展》,载张平主编:《网络法律评论》第1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02-103页。

  [26]参见张效羽:《互联网分享经济对行政法规制的挑战与应对》,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5期。

  [27]参见腾讯Fit(支付基础平台与金融应用线)、腾讯研究院、腾讯公共战略委员会办公室、腾讯COG战略发展部编制:《腾讯区块链方案白皮书:打造数字经济时代信任基石》,2017年4月发布,第9页,载https://trustsql.qq.com/chain_oss/TrustSQL_WhitePaper.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日。

  [28] See Narayanan Arvind, Bonneau Joseph, Felten Edward, etc.:Bitcoin and cryptocurrency technologies: a comprehensive introduc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6,p.32.

  [29]参见前引[27]。

  [30]主要为散列算法(Hash Algorithm),又称哈希算法,是将任意大小的数据映射为固定大小的数据串(hash),并将其设计为单向函数的数学算法,为不可逆转的函数,因此具备在密码学中使用的特性。See Schneier Bruce, Cryptanalysis of MD5 and SHA: Time for a New Standard, Computer world,1(2004).

  [31]参见长铗、韩锋等:《区块链:从数字货币到信用社会》,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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