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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芬: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与实现路径

信息来源:当代法学 发布日期:2018-06-14

【注释】 

[1]李培林、徐崇温、李林:《当代西方非营利组织—美国、加拿大非营利组织考察报告》,《河北学刊》2006年第2期,第72页。

[2]康晓光:《NGO扶贫行为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3]2002年以前的基金会含在社会团体之中,2003年起基金会单独列项。

[4]林闽钢、王章佩:《福利多元化视野中的非营利组织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01年第6期,第105页。

[5]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7页。

[6]关于社会保障产品属性的分析,参见寇铁军、崔惠玉:《社会保障的产品属性探析》,《财经问题研究》2000年第11期,第51-53页。

[7][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中译本,上册),姚开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2 - 503页。

[8]郭国庆:《现代非营利组织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页。

[9]前引[4],林闽钢、王章佩文,第103页。

[10]法国基于强大的工会控制能力,其社保基金管理实行的是分散管理型,社保基金管理主体为非政府组织。但目前我国的工会还不够强大,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也远未成规模。因此,当下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还待商榷。参见郑秉文:《欧盟国家社保基金监管立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中国社会保障》2008年第11期,第26 - 29页。

[11][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2页。

[12]丁煌:《公共选择理论的政策失败论及其对我国政府管理的启示》,《南京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第44-45页。

[13]王名、李勇、黄浩明编著:《英国非营利组织》,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80 - 95页。

[14]金锦萍等译:《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10页。

[15]详见《俄罗斯非营利组织法》第24-27条的规定。

[16]许捷:《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分析与建议》,《税务研究》2007年第6期,第26-27页。

[17]如萨拉蒙和安海尔于1994-1997年对欧美八国(英国、法国、美国、德国等)的考察中发现,政府的资助占了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的41%。参见萨拉蒙、安海尔:《公民社会部门》,转引自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63页。

[18]从社会学角度而言,可以将政府的职能分为核心职能和次要职能,所谓核心职能一般指政治职能,而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就成为政府的次要职能。参见贺立平:《让渡空间与拓展空间—政府职能转变中的半官方社团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3页。

[19]参见前引[14],金锦萍等译书,第210页。

[20]参见前引[14],金锦萍等译书,第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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