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参见廖鸿、石国亮:《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管理及改革展望》,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0期。
[2]社会学家认为,古今中外的任何社会都是由“个人”、“家庭”和“社会组织”三种成分组成的。社会组织首先可以一分为二,即“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而“非政府组织”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社会组织是用“排除法”界定的,既不属于政府组织,也不属于营利性组织的那些社会组织,通常被称为“非营利组织”。
[3]参见吴东民、曹西明主编:《非营利组织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4]国家民管局副局长黄茹就“社会服务机构”问题接受媒体采访,载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en,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2月15日。
[5]参见张希敏:《中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已达67万个》,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8/30/c_12926307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2月30日。
[6]参见李炳秀、陈晓春:《内部人控制与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探讨》,载《云梦学刊》2005年第2期。
[7]参见欧阳海燕:《中国人信用大调查:诚信危机刺痛中国》,载《小康》2011年第8期。
[8]王海燕:《公益性社会组织公信力研究》,载《征信》2014年第11期。
[9]姚锐敏:《困境与出路: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问题研究》,载《中州学刊》2013年第1期。
[10]民政部“日本NPO法律制度研修代表团”:《日本民间非营利组织:法律框架、制度改革和发展趋势》,载《学会》2016年第10期。
[11]参见周红云:《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基于治理与善治的视角》,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年第5期。
[12]参见康晓光:《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社会权力格局的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0页。
[13]参见洪晓梅:《我国非法人型非营利社团的备案制度研究——基于基层民间社团的调查研究》,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8期。
[14]参见前引[1],廖鸿文。
[15]孙宪忠:《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二十四讲——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载中国人大网www.npc.gov.en,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2月13日。
[16]参见伍治良:《我国非营利组织统一立法的实证调研》,载《法学》2014年第7期。
[17]税兵:《非营利法人解释》,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
[18]参见袁文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载中国社会组织网:wwww.chinanpo.gov.cn,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2月28日。
[19]参见李秀梅:《我国社会组织立法的完善》,载《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