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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顺:禽流感“免费救治”须立法明确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日期:2013-05-02

4月22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截至目前全国共报告104例确诊病例,其中死亡21人,康复13人,其余70人正在接受救治。H7N9禽流感具有严重的传染性和致死性,属于公共卫生安全应急事件,应当启动以政府为主导的禽流感防治应急管理体制。

在此次应对禽流感过程中,政府针对事态的发展,积极推出各项措施,根据农业部《动物H7N9禽流感紧急监测方案》和《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实行大范围紧急监测,限制感染群所在场(村)的所有动物移动,果断扑杀感染群,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为禽流感防治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起到有效作用。这其中,养殖户等特定的群体却为此作出“特别牺牲”。根据行政法上公平负担原则(损失的平均化),应当立足于公平正义的理念给予合理补偿。政府给予合理补偿,兼顾了公共卫生安全的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避免了养殖户不愿意配合政府的防治措施甚至采取有意藏匿等非理性行为,赢得了民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实现最大限度地控制疫情扩散这一公共利益。

随着疫情的扩散,治疗费用相当高,构成患者的沉重负担,“谁为患者埋单”的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

在风险社会中应当注重利用风险分散机制解决传染病防治中的经费负担问题。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4月3日发布《关于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强调指出:“医疗救治费用按照规定渠道解决,严禁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患者。”根据规定,人感染H7N9禽流感患者医疗救治费用,通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制度和疾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等途径解决。对于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经报销后个人医疗救治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贫困患者,可以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根据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公民在疾病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无论是城乡医疗救助还是国家医疗救助,将其对象限于“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经报销后个人医疗救治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贫困患者”,作为给付行政法上的辅助性原则之体现,是值得肯定的。然而,鉴于控制禽流感扩散的紧急必要性,仅有这种“医疗救助”还远远不够,还无法确保“严禁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患者”之规定的实效性。因此,需建构相关配套保障机制。

从疫情发布信息可知,目前尚未发现禽流感人传人的证据。基于此,认为不应使用公共财政为患者买单的主张似乎具有可支持性,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目前尚未发现人传人的证据,并未排除人传人的可能性。“两利相比取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在传染病防治领域宜贯彻“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理念,始终不忘忧患意识。须重视“病例处于散发状态”这一事实,强调“免费治疗”不应当是仅针对患病的困难群体实施的一种救助措施,而应当是为避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事态进一步扩散的、针对所有患者实施的一种特别防治措施。因此,应当修改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进行“免费救治”,以确保传染病救治保障体系的实效性。

 

作者简介: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本文来源:《检察日报》2013年4月24日,第七版。

(本文编辑:王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