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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来明、王慧诚: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条件

信息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19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9-05-22

【注释】

*吕来明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1]邱宝昌:“打假人买假茅台索赔浪费司法资源吗?”载2018年1月12日《法制晚报》。

  [2]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适用问题”,载2001年3月29日《人民法院报》。

  [3]曹俊军、阮赞琳:“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实证分析”,载《天津法学》2015年第2期。

  [4]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申3796、3797号民事裁定书。

  [5]朱广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

  [6]税兵:“惩罚性赔偿的规范构造——以最高人民法院第23号指导性案例为中心”,载《法学》2015年第4期。

  [7]朱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法中的基础及其适用”,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8]陈玲、黄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的选择适用”,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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