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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嵩:环境侵权案件中司法公正的量化评价研究

信息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8-11-17

【注释】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生态文明语境下环境法的体系化发展”(18JJD828001)的阶段性成果。本文的数据统计得到了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谢慧明博士的协助,匿名评审专家也提出了宝贵建议,在此谨表谢意。

  [1]参见吕忠梅等:《环境司法专门化:现状调查与制度重构》,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22-134页;黄秀蓉、钭晓东:《论环境司法的“三审合一”模式》,《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4期,第103-117页;陈海嵩:《环境司法“三审合一”的检视与完善》,《中州学刊》2016年第4期,第55-60页。

  [2]参见吕忠梅等:《中国环境司法现状调查》,《法学》2011年第4期,第82-93页;熊晓青:《影响环境正义实现之因素研究——以环境司法裁判文书为视角》,《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第40-48页;张忠民:《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证检视》,《中国法学》2016年第6期,第177-196页。

  [3]参见胡铭、王震:《司法公正评估体系的建构与应用》,《法治研究》2015年第1期,第16页;郑肖肖:《案件质量评估的实证检视与功能回归》,《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第18-21页。

  [4]参见蔡彦敏:《中国民事司法案件管理机制透析》,《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第133页。

  [5]参见郑智航:《中国量化法治实践中的指数设计》,《法学家》2014年第6期,第159页。

  [6]在统计学上,效度(Validity)是指测量工具或手段能够准确测出所需测量的事物的程度。参见[美]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第十一版),邱泽奇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146-147页。

  [7]参见钱弘道、戈含锋、王朝霞:《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第149页;钱弘道、王朝霞:《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第105页。

  [8]参见[美]莫纳什·沃克:《法律中的社会科学》,何美欢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7-58页。

  [9]具体分析参见孟涛:《法治指数的建构逻辑:世界法治指数分析及其借鉴》,《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第121-129页;李瑜青、张玲:《法治评估实践的效度——基于“余杭法治指数”的文本研究》,《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第54-56页。

  [10]关于目前我国法治评估在指标内容、功能定位、评估方法、程序设置上的单一性局限,参见王浩:《论我国法治评估的多元化》,《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5期,第5-23页。

  [11]参见周祖成、杨惠琪:《法治如何定量——我国法治量化方法评析》,《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第30-32页。

  [12]关于量化分析中客观量化数据与主观量化数据的区别,参见周尚君、彭浩:《可量化的正义:地方法治指数评估体系研究报告》,《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第125页。

  [13]参见公丕祥、刘敏:《论司法公正的价值蕴含及制度保障》,《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第50-56页;何家弘:《司法公正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第11-16页;江国华:《司法规律层次论》,《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第23-24页。

  [14]参见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15]参见张德友:《司法公信的逻辑结构与生成机制》,《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5期,第209-214页。

  [16]参见杜辉:《环境司法的公共治理面向》,《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第168-172页。

  [17]参见注[2],吕忠梅等文,第84页。

  [18]张新宝、庄超:《扩张与强化:环境侵权责任的综合适用》,《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第125页。

  [19]江必新:《司法正义的特点及其辩证思考》,《法制日报》2014年8月27日,第9版。

  [20]参见高丽红、余耀军:《环境民事侵权同质赔偿原则之局限性分析》,《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第75页。

  [21]参见熊晓青:《守成与创新:中国环境正义的理论及其实现》,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71-107页。

  [22]参见陈海嵩:《论环境法与民法典的对接》,《法学》2016年第6期,第69-73页。

  [23]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现行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归属于第二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中的第三级案由,其又具体包括七个第四级案由(大气、水、噪声、放射性、土壤、电子废物、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为保证各类型样本的均衡,本文按照产生危害后果的方式(受害人财产与人身权受到环境影响的方式)对其进行分类,分为水污染、大气污染和不可量物污染三种类别。

  [24]相关文献参见宋亚辉:《环境管制标准在侵权法上的效力解释》,《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第20-39页;陈伟:《环境标准侵权法效力辨析》,《法律科学》2016年第1期,第134-142页;王春磊:《环境标准的法律效力:问题梳理及实践动向》,《中州学刊》2016年第11期,第46-50页。

  [25]参见王晓庄、白学军:《判断与决策中的锚定效应》,《心理科学进展》2009年第1期,第37-43页;李斌等:《锚定效应的种类、影响因素及干预措施》,《心理科学进展》2010年第1期,第34-45页。

  [26]参见李安:《司法过程的直觉及其偏差控制》,《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第152页。

  [27]相关研究参见杨彪:《司法认知偏差与量化裁判中的锚定效应》,《中国法学》2017年第6期,第5-26页;刘冠华、张培培:《锚定效应:法官裁判思维的定势及其偏差控制》,《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5年),第906-913页。

  [2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判断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判断标准是“十人以上”。按照民事诉讼法理,为保证诉讼的有序进行,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29]一般而言,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请求主要集中在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四个方面。参见注[1],吕忠梅等书,第91页。从统计学角度看,赔偿损失诉求被法院满足的程度在区间内是任意分布的,而其他三类诉讼请求被法院满足的程度只有“支持”或“驳回”两种(有或无),两者属于不同的数据类型,应当对其加以区分。

  [30]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上通过的“七五”计划确立了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划分,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本研究遵循这一划分。

  [31]原被告身份特征与之前相关研究的结论基本一致,表明环境侵权案件中原被告具有相对固定的“个人VS法人/组织”结构。参见注[2],吕忠梅等文,第85页。

  [32]该回归模型(全国范围)用数学方式表达为:货币化请求支持率=0.448+(-0.183)×原告是否自然人+0.053×被告个数+(-0.084)×被告是否法人+(-0.026)×被告是否自然人,即因变量等于非标准化系数乘以相应自变量的连和再加上常数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模型的数学表达式据此类推。

  [33]该回归模型(全国范围)用数学式表达为:非货币化请求支持率=(-0.959)+(0.978)×被告是否自然人。该模型是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即仅包含唯一的解释变量“被告是否自然人”。结果显示,全国范围内该模型的预测精确度达到63.74%,意味着通过这一变量的分析就能够在63.74%的水平上预测出此类案件中非货币化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比例,可适用性较高。

  [34]该回归模型(全国范围)用数学方式表达为:货币化请求支持率=0.472+0.04×被告个数+(-0.14)×是否仅有财产损害+(-0.232)×是否仅有人身损害+(-0.288)×是否同时有财产和人身损害+(-0.163)×污染行为是否达标+(-0.116)×是否存在空气污染+(-0.001)×是否存在水污染+(-0.082)×是否存在不可量物污染。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模型的数学表达式据此类推。

  [35]该回归模型(全国范围)用数学方式表达为:非货币化请求支持率=(-0.156)+1.106×被告是否自然人+(-0.006)×是否仅有财产损害+(0.585)×是否仅有人身损害+(-0.053)×是否同时有财产和人身损害+(-2.007)×污染行为是否达标+(-0.941)×是否存在空气污染+(-1.411)×是否存在水污染+(-0.359)×是否存在不可量物污染。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模型的数学表达式据此类推。

  [36]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

  [37]参见注[4],第138页。

  [38]针对审理期限超出整数月份的时间,以1个月30天为标准予以换算。例如,某案件从起诉到作出判决共计1个月20天,则将其审理期限换算为1.67个月。

  [39]表7中“普通程序(调整)”栏所对应的回归模型,数学方程为:货币化请求支持率=(-0.029)+0.045×被告个数+(-0.271)×污染行为是否达标+0.03×审理期限+(-0.029)×审理期限×审理期限是否超过6个月的虚拟变量。此时考察审理期限对“货币化请求支持率”产生的影响,需要综合考察非标准化系数(0.03)所产生的直接影响和非标准化系数(-0.029)所产生的间接影响,该间接影响系由审理期限是否超过6个月的虚拟变量产生。在本研究中,审理期限对“货币化请求支持率”的最终影响为:0.03+(-0.029)审理期限是否超过6个月的虚拟变量。概言之,在模型中加入“调整后的审理期限”变量之后,对于审理期限没有超过6个月的案件而言,审理期限延长1个月,“货币化请求支持率”提高0.03(3%);而对于审理期限超过6个月的案件而言,审理期限延长1个月,“货币化请求支持率”仅仅提高0.03+(-0.029)×1=0.001(0.1%),基本可以忽略不计。由此可见,6个月的强制性要求对提高“货币化请求支持率”具有间接的抵消作用。

  [40]这里的非法定因素是指并未由法律明文规定对环境侵权裁判有影响(如法定的免除或减轻责任事由)但事实上会产生影响的因素。

  [41]这里也可能存在诉讼策略上的考虑,即原告通过提起多样化的诉讼请求,希望能够更为充分地“展示”其遭受的损害,引起法官的重视从而获得更好的裁判结果。

  [42]之前的调查研究指出,环境侵权案件中原告的赔偿损失主张更容易得到法院支持,其他主张则得到法院支持的不多,这说明法官的认识水平和司法能力不足。参见注[2],吕忠梅等文,第89页。但是,“法院更加偏好赔偿损失”这一假设无法解释本研究揭示的在原告同时提出复合型诉讼请求时,其“货币化请求支持率”也会下降这一现象。

  [43]在环境侵权中,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责任方式的适用不以过错为要件,也不以产生损害结果为要件,可以体现在诉讼的全过程之中,这与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与适用方式存在差异。参见注[18],第135页。

  [44]参见注[22],第72页。

  [45]参见陈伟:《疫学因果关系及其证明》,《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第127-144页。

  [46]对国外相关制度的详细介绍与分析,参见注[45],第130-138页。

  [47]相关观点参见注[24],宋亚辉文,第38-39页。

  [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2号)第一条即规定:“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9]详细分析参见注[24],陈伟文,第134-142页。

  [50]例如,(2014)汉民初字第717号判决书对判决理由的阐释是:“根据环保部门进行的水质监测,参照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生化需氧量等指数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水库中的水质已受污染。”

  [51]参见陈伟:《环境质量标准的侵权法适用研究》,《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第209-229页。

  [52]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即指出,目前环境资源审判发展的最大薄弱环节是各地法院间的不平衡。参见王旭光:《以五大发展理念引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实践》,《人民法院报》2016年2月17日,第5版。

  [53]统计表明,为克服“案多人少”带来的工作量压力,基层法院偏向于在大多数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平均适用率为83%。参见唐牣:《民事简易程序适用改革的思考》,《山东审判》2014年第6期,第77页。

  [54]当前我国环境诉讼的一个难点,即为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机制的实体规范与程序保障不足,导致难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参见冷传莉:《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问题析解》,《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8期,第48-55页。

  [55][英]阿德里安A·S·朱克曼主编:《危机中的民事司法》,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56]王福华、融天明:《民事诉讼审限制度的存与废》,《法律科学》2007年第4期,第100页。

  [57]参见李浩:《宁可慢些,但要好些——中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中外法学》2010年第6期,第940-942页。

  [58]参见朱岩:《从大规模侵权看侵权责任法的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第9-14页。

  [59]参见焦富民、沈虓天:《风险社会视域下大规模侵权的重新定位》,《江海学刊》2015年第1期,第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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