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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研究推动环境资源司法创新发展

信息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10期 发布日期:2018-11-18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逐步深入。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生态文明的初步设想,十七大首次把生态文明写人报告,党的十八大首次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的高度,列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新时代的生态文明建设对新时代的法治建设和司法审判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法院在新时代应当树立生态文明观、深化各项改革、建立配套制度、担负更大责任。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的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体系也随之不断丰富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进行了系统阐述,明确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历史任务,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为我国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的精神和部署,推动环境司法创新发展,需要把握十一个方面的内涵。

  (一)生存根基观

  良好生态环境是人类的生存根基,是国家发展的物质基础。建设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关系人类生存,关乎国家未来。为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生态文明理论的生存根基观要求深刻认识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生存的基础性作用;要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都要围绕保护生存根基、实现永续发展这一根本目标去谋划、去推进;要求以是否有利于保护环境资源的完整性,维护发展的物质基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判断各项改革措施成效的重要标准;要求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千年大计的历史高度持之以恒保护生态环境,把当代人的发展控制在不损害后代人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根基范围之内,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和谐共生观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的鲜明体现,是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内在要求,是中华民族实现永续发展和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清洁美丽世界的方向指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内涵丰富,主要包括: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要从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开展全民绿色行动、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等方面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全方位、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中华大地上成为生动实践。

  (三)民生福祉观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省考察时提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从“十三五”规划到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具体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始终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的需求和向往作为指导我们工作的唯一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我们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维护生态安全,优化生态环境,为人民群众带来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使人民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贯彻民生福祉观,要求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坚持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统一性、互促性和协同发展理念,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观念,以司法手段改善生态环境,让人民群众真正享有蓝天绿水的优美生态环境,使民生福祉看得见、摸得着。

  (四)生态红线观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划定生态红线,保障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划定生态红线,旨在严格保护自然生态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严格保护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制,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严守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红线,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底线;严守生态脆弱区或敏感区保护红线,加强生态屏障保护;严守生物多样性保育区红线,保护物种安全。要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主体功能定位分类施策,适度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依法认定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相关合同的效力,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服务功能。

  (五)资源节约观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任何时候都要坚持。生态环境问题,归根到底是资源过度开发、粗放利用、奢侈消费造成的。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促进资源节约。中央有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方案对自然资源权属统一监管进行了部署,要求建立严格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要求以资源节约观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贯彻资源节约观,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推动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强度,落实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产权收益,用最少的资源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提高我国经济发展绿色水平。通过司法审判引导公众树立勤俭节约的消费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六)绿色发展观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贵阳生态文明论坛上指出,要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十三五”规划提出坚持绿色惠民,为人民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将绿色循环低碳定义为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方式,阐述了绿色发展理念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中心出发构建经济体系,以维系生态健康为经济增长点来保护环境。201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中国经济发展新时代基本特征是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工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生态环境治理,构建绿色经济体系。可以说,推动绿色发展不仅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而且已经成为贯穿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全过程的要求,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底色。贯彻绿色发展观,要求人民法院深刻认识推动绿色发展的重大意义,使司法审判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能源供给革命、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方式的强大推动力,创造司法保障经济绿色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七)自然恢复观

  恢复受损生态环境是环境权益保护的最终目标。只有重视对生态环境的恢复,才能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报告总结吸收了生态恢复的理念,提出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自然恢复观。自然恢复强调将生态系统作为保护对象,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减少人工干预,发挥自然自我恢复的潜力;强调根据生态要素受损特点,通过封山育林、育沙育草、补水保湿等措施,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强调顺应自然生长发展态势与必要时有针对性的人工治理措施相结合,达到生态系统再植复原和恢复重建目的。贯彻自然恢复观,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创新运用自然恢复和生态修复相结合的责任方式和执行方式,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增强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提升生态环境服务能力,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

  (八)系统保护观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山水林田湖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要进行统一保护。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上通过的《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第一次在“山水林田湖”后面增加了“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进一步提升了环境治理的科学系统性。贯彻系统保护观,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统筹考虑各类环境要素的保护需要,把由大气、水、土壤、森林、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环境要素组成的生态环境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一体保护,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实现生态系统的平衡和人类生存环境的根本改善。

  (九)生态效益观

  生态效益是运用生态系统调控功能对生产生活和环境产生的有利效果。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小康全面不全面,生态环境质量是关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将生态效益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状况指标评价体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要求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动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贯彻生态效益观,要求人民法院切实把生态文明的理念、原则、目标融入审判工作中,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推动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保障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切实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提升。

  (十)从严治理观

  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大都与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法治不完备有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就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制度和体系,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具体而言,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需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需要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推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构筑生态安全屏障;需要推进环境保护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责任;需要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社会化水平;需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部署,既为环境司法提供了法律政策依据,也明确了环境司法进行改革创新的目标路径。

  (十一)全球生态观

  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维护能源资源安全,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关乎人类未来,国际社会应该携手同行,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坚持各国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必须坚持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必须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必须坚持不同文明兼容并蓄、交流互鉴。贯彻全球生态观,要求人民法院同世界各国深入开展环境司法交流合作,保障实现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要求在立足国内的前提下,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方面的国际合作,有效利用国际资源;要求积极参与气候变化司法应对国际合作,敦促发达国家承担历史性责任,兑现减排承诺,并帮助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要求积极参与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全球重大生态问题司法应对研究,维护全球生态安全,促进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变革。

  二、正确处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重大关系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继承和创新,创造性地将生态文明建设同当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主要特征紧密联系。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需要系统审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法治建设之间的联系,深入研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的若干重大关系。

  (一)尊重保护自然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看,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无论是上个世纪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还是毁林开荒、屯垦开荒造成塔克拉玛干沙漠的蔓延、楼兰古城的消亡,都是不可逆转的深刻教训。只有尊重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这就决定了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绿色发展必须坚持和谐共生观,处理好生态文明建设与尊重保护自然的关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民法院应当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铭记于心、落实于行,贯彻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指导和推进环境资源司法实践,以司法的力量夯实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态基石。

  (二)保护发展生产力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在法律和政策框架下妥善处理好保护发展生产力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抓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点,保障投融资创新,推动发展循环经济,为促进消费领域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提供司法保障,提升环境资源支撑能力。妥善审理能源政策调整、产能过剩引发的破产案件,依法审理能源企业改制、重整案件,确保可再生能源法的正确实施,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以司法手段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积极保障绿色公平的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机构加强国有自然资源产权保护措施,依法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涉自然资源产权纠纷案件,激发企业家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积极性,推动企业家自觉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

  (三)民生福祉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根基,是人民过好幸福生活、子孙后代永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以人民为中心、增进民生福祉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最终目的,是环境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保障人民生存权出发,严厉打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通过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将打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保护人民环境权益作为重大民生实事紧抓不放。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出发,提高生态产品价值与效益,积极配合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保障生态产品市场化改革,完善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司法保障,加快构建体现生态产品价值、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制度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生态产品价值,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从生态环境的反哺作用出发,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力,在司法审判中发挥裁判评价指引作用,促进各类营商主体贯彻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要求,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提升,促进经济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

  从社会矛盾发展的需求看,新时代人民群众的需求从盼温饱转变为盼环保,从追究物质富裕转变为追求生态和谐。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重大战略部署。人民法院应当切实承担起保障和促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历史责任,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坚决摒弃不顾环境利益,只看经济利益的审判思路,用新发展理念指导审判工作全过程,科学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政策,研究完善环境资源制度体系,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顺利实施,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促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五)生态文明建设与其他四大建设的关系

  生态文明建设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紧密相依,互为促进。作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司法审判要贯彻五大发展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其他四大建设和谐发展。正确处理生态文明建设与政治建设的关系,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推进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确处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将保障和服务绿色发展作为审判工作重要目标,以司法审判推动经济体系绿色转型,发展环境友好型投资,激励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推动经济绿色发展。正确处理生态文明建设与文化建设的关系,把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中国传统文化精髓融入生态文明建设过程,通过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生态保护观念,为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提供精神营养和文化支持。正确处理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建设的关系,把改革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促进社会治理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

  (六)法治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

  加强制度建设、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内容和重要保障。要以从严治理观为指导,推进生态文明立法、行政、司法、执法协同发展,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以法治保障生态文明。推动生态环境立法,深入研究生态文明领域的新型法律关系,加强环境法典化编纂可行性论证,促进生态文明立法体系建设。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继续推进环境司法专业化发展,充分发挥环境司法功能,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刑事犯罪行为;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推动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机关提升治理能力,提高治理水平;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方位、多角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环境意识和守法意识,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法治教育体系,倡导生态正气和生态正义,营造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

  (七)节约资源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

  自然资源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物质基础。坚持资源节约观,实现自然资源的有序开发、有效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坚守自然资源利用上限,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构建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并举,促进自然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维护自然再生产能力。坚持自然资源国家权属要求,推动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从宪法规定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从公共资源的全民共享角度看,国家资源权属是全民所有,具有正外部性,国家具有代行职责的义务;从国家所有权的规制功能看,国家资源权属是国家利益,具体体现为用益物权的市场价值,任何人不得侵占和私分。因此,环境司法的重要任务是推动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规范产权主体行为,依法保障产权主体经济权益和生态权益。加强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司法保障,准确把握国有自然资源范围,依法保障自然资源产权确权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产权纠纷案件,明晰法律责任;理顺国家产权主体体系,规范相关诉讼程序顺位和衔接;落实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求,保障资源市场保护和有偿使用机制。

  (八)生态恢复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

  大自然是最高明的生态修复师,应当摒弃“改造自然”的传统修复理论,把自然恢复作为恢复生态环境功能的基本方式。自然恢复的目的是以生态系统自身作用的方式提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提升环境承载能力。坚持生态恢复观就是在生态上由人工干预为主转向自然恢复为主,加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保护和建设的重点由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从源头扭转生态恶化趋势。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对重点生态破坏地区实行顺应自然规律的封育、围栏、退耕还林还草还水等措施。根据受损生态环境的具体情况,处理好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的关系。对于具备自然恢复条件、生态环境不能或者不宜进行人工修复,或者人工修复可能导致二次损害的,应优先采用自然恢复的保护方式,由环境污染者或生态破坏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用于提升区域整体环境质量。高度关注生态系统退化问题。生态退化是受到自然或者人为因素导致生态系统要素或者整体发生不利于生物和人类生存要求的变化。加大生态系统的司法保护力度,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提供司法保障,防止和减少生态系统退化,推动优化生态安全屏障。

  (九)污染防治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

  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司法保障,要以解决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持续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推动完善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

  (十)利益平衡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

  生态文明建设涉及诸多利益,要平衡好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协同促进生态文明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处理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一个密切关联、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好每个个体的切身利益。准确把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法律边界,避免以公共利益挤压、取代个人利益。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妥善平衡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是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生态文明建设是协调污染治理和经济发展并举的当前利益和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长远利益的千年大计。从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中寻求共性,从共性出发,考量司法措施和司法政策的合理性,加大预防原则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适用力度,注意发挥行政审判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预防作用,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三是处理好当代人利益和后代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传统的自然资源管理重空间布局,轻时间布局和持续发展,损害了后代人的自然资源利益。以可持续发展和权利统一行使与分配为原则,加强对于自然资源统一监管体制改革的司法保障力度,促进空间布局的合理分配,统筹安排代际利益,保障可持续发展。

  三、以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指导环境资源审判实践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针对环境资源审判中的突出短板和不足,人民法院要从八个方面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保障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一是发挥司法的经济导向功能,构建绿色共治共享制度体系。在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进程中,人民法院要强化司法的经济导向作用,坚持绿色发展观,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妥善化解民商事纠纷,走生态优先的绿色审判之路,在精准服务经济绿色发展上有所作为,让人民群众共建绿色家园、共享绿色福祉。

  二是坚持资源节约观,妥善解决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在审判工作中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明确自然资源产权确权原则,依法保障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探索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的准用益物权,构建和规范自然资源交易制度。

  三是保障自然资源产权改革,依法确定权利界限。认真审理涉及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案件,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依法审理涉资源行政协议案件,推进确权登记制度的实施。

  四是探索保障生态文明试验区的体制机制。福建、江西和贵州三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在充分研究各自生态环境基础、特点、发展阶段基础上,以和谐共生观为指导,在各自区域内统筹布局,探索创新了环境司法体制机制,发挥了较好的司法保障作用。应当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全覆盖机制、区域性环境治理机制、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环境资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司法治理模式创新。

  (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2018年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试行的开局之年,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学习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运用最严制度法治观,坚持司法保障、损害担责的工作原则,为落实国家所有者权益、推动生态修复工作提供更加全面的司法保障。

  一是明确司法确认程序。赔偿权利人以磋商协议方式督促赔偿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方式灵活,形式多样,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尽快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对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过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对赔偿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扩大了司法确认制度适用的案件类型,对于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调衔接”、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创新意义。

  二是完善诉讼规则。结合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跨区划管辖的改革要求,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方式;积极探索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对接磋商程序;认真研究行政执法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的异同,确定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证据规则;坚持自然恢复和系统保护观,研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和符合生态修复内容的裁判方式。

  三是加强执行监督。落实改革要求,加强执行监督,配合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对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加强司法公开,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三)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实操性都很强的工作,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应当给予高度重视,不断完善制度构建,务求取得最佳实效。

  一是发挥司法指引督促功能,完善环境治理体系。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形成的监督合力,有效排除外部阻力和干扰,提高司法公信力;强化司法审判对违法行为人的监督、追责力度,解决长期以来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方面法律机制不足而导致的“公地悲剧”问题;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强有力手段保护生态环境。

  二是加强环境权益保障,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把握好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利益主体的广泛性和多极性,厘清环境权益内涵;正确看待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可能发生冲突的现实情况,从解决具体问题出发,作出正确价值选择;贯彻生存根基观,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存权放在首要位置,依法平等保护各方主体的权益。

  三是尊重检察机关主体地位,细化诉讼程序。充分认识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公益诉权成为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主体所具有的特殊性;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是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起诉行为具有一定职权性;要准确把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基本制度对检察公益诉讼的规范,处理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而无法适用相关诉讼程序规定的特殊问题;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强调查研究,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提出妥善的解决方案。

  (四)保障资源能源有序有效循环利用

  一是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面有所作为。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审理涉土地、矿业、林业、草原、海洋等国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案件时,贯彻绿色发展观,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推进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绿色发展。

  二是在推动资源能源有效利用方面有所作为。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贯彻节约、集约、循环利用资源观,妥善审理资源、能源案件,引导产业结构朝着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方向发展,以司法手段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三是在资源案件审理方面有所作为。妥善审理涉及矿业权审批、颁证等行政案件,保障矿产资源集约利用和有序开发。妥善审理土地确权、房地征收等行政案件,依法促进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控制国土开发空间和强度,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审理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因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引发的相关案件时,以和谐共生观为指导,注重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相协调,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综合考量。

  四是在国有自然资源产权保护方面有所作为。依法保障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机构加强国有自然资源产权保护的合法权益,激发企业家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信心和决心,推动企业家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生态责任。

  (五)完善司法鉴定评估机制

  充分认识鉴定评估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性,以改革为契机,充分调动各方力量,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构建科学、规范、合理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制。

  一是推动建立统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要以从严治理观为纲,牢牢抓住司法鉴定机构建设这个牛鼻子,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推动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重塑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体系,促进各类技术鉴定机构的转型升级。

  二是规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落实自然恢复和系统保护观,推动构建适用于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修复方案制定与修复执行等不同技术环节的损害评估工作流程和操作步骤。加强与环境基础科学研究机构与环境监测机构的沟通,推动相关部门逐步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人才库、知识库、案例库,为形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奠定基础。

  三是完善生态修复资金保障机制。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都迫切需要解决公益修复资金和损害赔偿资金的问题。应当鼓励人民法院依据自身情况,在现有法律以及国家政策框架范围内,研究各类诉讼中生态修复资金的法律属性,总结司法实践中的有益经验,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或专项资金账户等方式,接收生效判决判令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等款项;探索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生态损害无法修复、赔偿资金上缴国库后的替代性修复资金使用问题,配合有关部门监督赔偿资金的使用。

  四是做好鉴定评估与司法程序的衔接。研究刑事案件采信的鉴定报告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效力、诉前磋商鉴定报告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总结环境资源鉴定评估的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司法标准以及司法审查方式、与诉讼的对接等制度设计方面的经验,加强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完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机制。

  (六)创新生态补偿和自然恢复的司法裁判方式

  生态文明建设框架下的司法体制改革对环境资源司法提出了更高的期待,应当充分吸收自然恢复和系统保护观的理念精髓,创新司法裁判方式,推动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一是创新自然恢复裁判方式。环境资源案件判决着力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裁判难度大。要创新裁判方式,积极稳妥审理生态补偿纠纷案件,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形成生态损害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包括行为罚、生态修复责任、替代恢复补偿等在内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方式。

  二是在诉讼中关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恢复。要使退化的生态系统自然恢复,除污染治理外,更重要的是恢复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以生存根基观为指导,关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对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影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提升对打好脱贫攻坚战的作用;以和谐共生观为指导,关注生态系统服务于人的功能,生态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服务功能;以绿色发展为指导,关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提升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以生态效益观为指导,注意发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最大生态效益。

  三是开展多元化生态补偿探索。研究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法律问题,妥善处理流域上下游之间、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强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激励与约束作用,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加大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力度。研究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法律问题,妥善解决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实现社会得绿、林农得利,促进林权制度改革。保障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的依法实施,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网络,保障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七)加强生态环境区域治理

  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以及自然资源的公共属性,决定了环境治理必须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的界限,按照区域流域特点进行统一管理。

  一是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要求,探索符合系统保护要求的裁判方式;适应跨区域、跨流域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的特点,完善相关法律适用规则;结合农业面源污染特点,研究固体废弃物污染案件的裁判方式,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二是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主体功能定位分类施策,保障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服务功能。

  三是保障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以最严制度观推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妥善审理因建设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以及推行统一环境准入和退出机制引发的行政案件,保障重点区域实现扩大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的目标。

  四是探索建立与区域治理相配套的司法体制机制。落实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要求,配合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包括环境资源案件在内的特殊案件;发挥区域治理形成的监督合力,有效排除外部阻力和干扰,提高司法公信力;发挥区域协调联动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强有力手段保护生态环境。

  (八)深化环境司法的国际合作

  人类社会是一个统一整体,人类生存发展问题、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不仅是中国面临和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全世界面临的重大问题。环境司法要以全球生态观指导环境司法的国际合作。

  一是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在环境问题全球化和国际合作新格局对环境资源审判提出新课题的大背景下,关注国际潮流和发展趋势,立足中国国情和现实问题,予以积极的司法应对。在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中,充分尊重和适用中国签署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推动落实减排承诺。坚持绿色、开放、共享理念,提升中国环境司法的国际话语权,不断增强在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治理领域的议题设置能力、统筹协调能力、规则规定能力、舆论宣传能力。

  二是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主动介绍中国环境保护和环境资源审判的发展成就,传播中国环境资源司法理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环境司法和环境法学话语体系,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环境司法制度的自信和决心。通过国际环境司法论坛等方式,宣传近年来中国环境司法领域开拓性、创新性的工作,特别是在环境司法理念、专门审判机构、管辖制度改革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取得的进展,扩大我国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有益的“中国经验”。

  三是积极探索气候变化司法应对、构建碳排放体系和碳交易体系等领域的司法新问题,努力成为国际规则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加强对碳排放、用能权、排污权等涉及气候变化案件的研究,在涉电力、钢材、建材、化工等重点碳排放行业以及涉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碳排放重点领域的相关案件审理中,妥当适用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环境标准,充分尊重和实施中国签署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义务,促进低碳发展。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节能服务产业的司法保障,以及对清洁能源和能源节约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