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作者简介:张锋,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7SFB2048)以及山东省重大理论课题研究专项“儒商的法律评价方法”(项目编号:18CSJJ42)的研究成果。
[1]参见蔡守秋、张文松:《检察机关在突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难局中的法律困境与规则建构——基于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的思考》,《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2]参见秦天宝、段帷帷:《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以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为例》,《环境保护》2015年第1期。
[3]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代表社会大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由它的性质与社会身份所负有的职责决定的。参见齐树洁:《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法学论坛》2007年第3期。
[4]法定程序规范和约束环境诉权实质就是使权力运作不具备意思自治的特性。参见何燕:《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权力解析及程序构建》,《法学论坛》2012年第4期。
[5]参见王丽萍:《突破环境公益诉讼启动的瓶颈:适格原告扩张与激励机制构建》,《法学论坛》2017年第3期。
[6]参见刘加良:《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5期。
[7]徐日丹:《试点两年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9053件》,《检察日报》2017年7月1日,第2版。
[8]参见《山东九成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诉前程序解决》,《济南时报》2016年8月31日。
[9]参见徐日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诉前程序典型案例》,《检察日报》2016年1月7日。
[10]参见别涛:《江苏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始末及评析》,《中国环境报》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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