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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伟:粤港澳大湾区环境行政执法协调研究

信息来源:广东社会科学 发布日期:2018-07-10

【注释】

[1][2]叶必丰:《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行政协议》,北京:《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68、68页。

[3]高峰:《民主与法治的闪光》,武汉:《学习月刊》,2011年第7期,第26页。

[4]石佑启、潘高峰:《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执法协调》,武汉:《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第45页。

[5]谢庆裕:《粤港澳大湾区应打造优质环境共同体》,广州:《南方日报》,2017年8月17日,第13版。

[6]胡锦光:《香港行政法》,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页。

[7]黄智敏:《香港的环境管理》,长春:《环境管理》,1984年第5期,第27页。

[8]刘毅:《香港环境保护模式和经验借鉴》,北京:《世界环境》,2005年第2期,第29页。

[9]罗乐秉:《香港环境保护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挑战》,北京:《世界环境》,1997年第2期,第10页。

[10]杨海坤:《香港和澳门行政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展望》,苏州:《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1期,第19页。

[11]朱林:《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评介》,北京:《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第91页。

[12]殷啸虎:《论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下的行政权控制与监督—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例》,上海:《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2期,第65页。

[13]李启家:《环境法领域利益冲突的识别与衡平》,武汉:《法学评论》,2015年第6期,第134页。

[14]王鹏:《论粤港澳跨行政区域创新系统的构建》,广州:《广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第88页。

[15]Bay Area Air Quality Management District.: About the Air District, http://www. baaqmd. gov/about - the – air - district,2018年2月1日访问。

[16]李启家:《环境法领域利益冲突的识别与衡平》,武汉:《法学评论》,2015年第6期,第138页。

[17]澳门特别行政区印务局:《水泥制造工业场所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设施管理规定》, http://bo. io. gov. mo/bo/i/2014/21/regadm12_ cn. asp,2018年3月16日访问;香港环境保护署:《按风险厘定的土地污染整治标准的使用指引》, http://www. epd. gov. hk/epd/sites/default/files/epd/tc _ chi/environmentinhk/waste/guide _ ref/files/gmc. pdf,2018年3月20日访问

[18]高仰光:《建立粤港澳跨区域“环境共同法”》,米健:《澳门发展中的法治利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134页。

[19]傅钧文:《日本跨区域行政协调制度安排及其启示》,北京:《日本学刊》,2005年第5期,第27-32页。

[20]张文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北京:《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第18页。

[21]李启家:《环境法领域利益冲突的识别与衡平》,武汉:《法学评论》,2015年第6期,第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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