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参见孙洪坤:《检察权威研究》,载《东方法学》2014年第3期。
[2]参见[美]凯斯·R.孙斯坦主编:《行为法律经济学》,涂永前、成凡、康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7-268页。
[3]鲁鹏宇:《法治主义与行政自制——以立法、行政、司法的功能分担为视角》,载《当代法学》2014年第1期。
[4]孙洪坤:《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破局及启示》,载《环境保护》2016年第3期。
[5]孙洪坤:《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模式之批判与重构》,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1期。
[6]林鸿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15页。
[7]前引②,第3页。
[8]胡卫列:《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载《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
[9]冉冉:《中国地方环境政治:政策与执行之间的距离》,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版,第237页。
[10]参见强世功:《超越法学的视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11]孙洪坤:《程序正义的中国诉说》,载《学术界》2015年第7期。
[12][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215-2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