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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学:论生态文明入宪后环境条款的整体性诠释

信息来源:《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9期 发布日期:2019-03-19

【注释】

作者简介:王建学,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宪法学文献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17ZDA125)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编号:20720171011)资助。

  [1]20世纪70年代曾发生多起重大污染事件,涉及水体污染、城市大气污染、废渣、农药残毒等各个方面,具体情况可参见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准备情况的报告》,1973年3月31日,(73)计生字第304号。有学者评价说:“‘文革’时期……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达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参见吕忠梅:《〈环境保护法〉的前世今生》,《政法论丛》2014年第5期。

  [2]曲格平:《梦想与期待——中国环境保护的过去与未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3]参见《华国锋同志在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环境保护科学》1977年第1期。

  [4]华国锋:《团结起来,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而奋斗——1978年2月26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http:// www.gov.cn/test/2006-02/16/content_200704.htm,2017年9月2曰访问。

  [5]清末和民国时期仅存在零星的环保立法,且基本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相比之下,反倒是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更引人注目。参见袁清林编著:《环境保护史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7-8页。

  [6]参见张晋藩:《中国宪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7]Discours de Jacques Chirac, le 3 mai 2001 à Orléans, in Revue Juridique de 1’ Environnement, numéro spécial,2003, p.78.

  [8]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九五四年九月十五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报告》,http://www.gov.cn/test/2008-03/06/content_910667Jitm,2017年8月22日访问。

  [9]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1982年11月26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http://www. npc.gov.cn/wxd/gongbao/1982- ll/26/content」478478.htm,2017年8月22日访问。

  [10]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理论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63-64页。

  [11]张庆福、王德祥:《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19页。

  [12]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28页。

  [13]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89页。

  [14]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4年3月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http:// www.npc.gov.cn/wxd/gongbao/2004-04/19/content_5334619.htm,2017年12月16日访问。

  [15]韩大元:《宪法文本中的“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法学家》2004年第4期。

  [16]吴卫星:《环境权入宪之实证研究》,《法学评论》2008年第1期。

  [17]赵紫阳:《198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1982年11月30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http://www.gov.cn/test/2006-02/23/content_208652.htm,2017年9月2日访问。

  [18]参见李克强:《政府工作报告2016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http://www.gov.cn/guowuyuan/2016-03/05/content—5049372.htm,2017年9月2日访问。

  [19]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8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http:// 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3/20/content—2052202.htm,2018年4月5日访问。

  [20]参见吴杰、廉希圣、魏定仁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52页;朱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释义》,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3页;许安标、刘松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96页;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4页。

  [21]参见王德祥、徐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释》,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69页。另该书作者在该书第26页将第9条第2款视为“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基本政策的规定”。

  [22]参见张震:《宪法环境条款的规范构造与实施路径》,《当代法学》2017年第3期。

  [23]参见王锴、李泽东:《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宪法环境权》,《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24]1983年12月31日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正式将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2014年修订后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25]陈玉山:《中国宪法序言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5页。

  [26]王旭:《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宪法规制功能》,《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

  [27]刘练军:《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制度性保障功能》,《中国法学》2016年第6期。

  [28]同前注[22],张震文。

  [29]吴卫星:《派生性环境权宪法渊源的比较研究——兼论中国环境权宪法化的路径选择》,载张仁善主编:《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6年春季卷),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05页。

  [30]参见胡婧:《环境权与〈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的司法适用——以欧洲人权法院对格拉案的判决为视角》,《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1期。

  [31]张薇薇:《“人权条款”:宪法未列举权利的“安身之所”》,《法学评论》2011年第1期。

  [32]陈开琦:《公民环境参与权论》,《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33]张翔:《基本权利的体系思维》,《清华法学》2012年第4期。

  [34]“‘公共利益’是一种否定性的主张,是抑制某些个人权利的正当性理由。”参见刘连泰:《“公共利益”的解释困境及其突围》,《文史哲》2006年第2期。

  [35]Jean-Fran?ois Calinette,“Le droit de l’environnement: un exeirple de conciliation de l’intérêt général et des intérêts économiques particuliers, in Revue Juridique de 1’ Environnement, n3,2008, p.268.

  [36]王小钢:《以环境公共利益为保护目标的环境权利理论——从“环境损害”到“对环境本身的损害”》,《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2期。

  [37]制度性保障功能要求立法者履行立法义务,型塑“基本权的核心存在”。参见谭倩、袁立:《基本权利的“制度性保障”及其问题——以公民劳动权为例的论证》,《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4期。

  [38]参见《甘肃3副省级官员因祁连山生态问题被问责》,http://news.ifeng.eom/a/20170720/51467670—0.shtml,2017年9月3日访问。

  [39]陈玉山:《论国家根本任务的宪法地位》,《清华法学》2012年第5期。

  [40]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多次强调生态文明建设与人民生活的本质性关联,如“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41]有学者将由人权条款推衍而来的作为主观权利的环境权限定为“社会权”,即其功能限于“要求国家为积极的给付”。参见前注[23],王锴、李泽东文。这种观点忽视了尊重和保障在人权条款中是并列的,尊重对应着防御权功能。

  [42]有学者认为:“结合宪法第9条、第26条以及第33条等条款,可以为环境权主体提供间接保护。”参见张震:《环境权的请求权功能:从理论到实践》,《当代法学》2015年第4期。这种观点之所以错误,原因在于未列举权利并不因其未被明确列举而只受间接保护。

  [43]环境权应当是基本权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且正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宪法确认,“不存在任何原则性的理由拒绝承认充分环境的权利具有宪法的基本地位”。参见[英]蒂姆·海沃德:《宪法环境权》,周尚君、杨天江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67页。

  [44]同前注[43],蒂姆·海沃德书,第3页。

  [45]统计自法国宪法委员会官网判例全文数据库http ://www.cons eil - constitutionnel.fr/conseil - cons titutionnel/francais /les - decisions/les - decisions.95486.html,2018年3月31日访问。具体分析可参见王建学:《法国的环境保护宪法化及其启示》,《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46]陈海嵩:《环境权实证效力之考察:以宪法环境权为中心》,《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7期。

  [47]黄锦堂:《环境宪法》,载苏永钦主编:《部门宪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台北)2006年版,第710页。

  [48]顾爱平:《公民环境权的宪法属性与实证化》,《法学论坛》2003年第4期。

  [49]宋宗宇、王雪娜:《环境权的确立及法定化》,《环境科学与技术》2006年第1期。

  [50]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当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环境权明文确认为一项独立的人权”,由此发挥宣示、警示、教育和促进立法等功能。参见前注[29],吴卫星文,第313页。

  [51]一般认为程序性环境权包括三种形态:环境知情权(亦称获得环境信息权)、参与环境决策权、就环境侵权问题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提起诉愿的权利。参见胡婧:《作为程序性基本权利的环境权》,《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52]赵宏:《部门宪法的构建方法与功能意义:德国经验与中国问题》,《交大法学》2017年第1期。

  [53]比如围绕宪法的地方制度条款释义可以形成作为部门宪法的“地方宪法”。Cf. André Roux, Droit Constitutionnel Local, Paris: Economi- ca, Collection Droit public fondamental,1995.

  [54]高利红:《环境法学的核心理论——可持续发展》,《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55]巩固:《环境法律观检讨》,《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

  [56]吕忠梅:《环境权入宪的理路与设想》,《法学杂志》2018年第1期。

  [57]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

  [58]常纪文、焦一多:《新〈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突破、缺陷与实效问题》,《中国经贸导刊》2014年第18期。

  [59]Vgl. BVerwCE 26,23(25 f.).

  [60]目前虽无针对行政不作为的预防性诉讼,但预防性民事诉讼已得到司法解释的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第1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比如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提起的五小叶槭环境公益诉讼案和自然之友提起的野生绿孔雀环境公益诉讼案。参见《社会组织发起预防性公益诉讼获立案》,http://wv?v.cenews.corn.cn/lzxw/201708/t20170825_848385.htinl,2017年8月30日访问。

  [61]关于预防性不作为诉讼的基础性研究,参见章志远、朱秋蓉:《预防性不作为诉讼研究》,《学习论坛》2009年第8期。

  [62]高利红、周勇飞:《环境法的精神之维——兼评中国新〈环境保护法〉之立法目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63]竺效、丁霖:《绿色发展理念与环境立法创新》,《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

  [64]我国的环境法教材通常在强调环境法作为法律部门的独立性之后,在形式上将其规范分为“民法规范”“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规范”等。参见吕忠梅主编:《环境法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24-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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