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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昌盛:规划纲要的法律性质探析

信息来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发布日期:2018-07-02

【注释】 

[1]参见郝铁川:《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法律约束力吗?》,《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2期。

[2]史际春:《论规划的法治化》,《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7期。

[3]同注a。

[4]参见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643页。

[5]徐孟洲:《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规划法制建设》,《法学家》2012年第2期。

[6]孙施文:《规划的本质意义及其困境》,《城市规划汇刊》1999年第2期。

[7]史际春:《论规划如何法治》,《经济法学评论》2007年第6期。

[8]参见郝铁川:《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法律约束力吗?》,《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2期。

[9] [梁]刘勰:《文心雕龙·诸子》。

[10] [唐]魏徵:《隋书·律历志下》。

[11] [唐]孙过庭:《书谱》。

[12] [清]侯方域:《太平仁义之效论》。

[13]杨紫烜:《关于制定<经济法纲要>的若干问题》,《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14] [英]查尔斯·达尔文:《不可抹灭的印记之物种起源/人类和动物的表情》,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版。

[15]同注j。

[16]同注b。

[17]参见王锴:《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11期。

[18]参见黄金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定及其效力》,《法学》2014年第7期。作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所有立法性文件都相提并论、不区分“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实际做法既与行政机关严格区分行政法规、规章与相应规范性文件的做法相矛盾,也与有关法律相冲突。从《监督法》第28条与第29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法确认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是可以由上级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的“规范性文件”,没有理由否定同样作为权力机关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乃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立法性文件具有同样的区分,否则就只能是逻辑错乱。

[19]黄金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定及其效力》,《法学》2014年第7期。

[20]参见杨伟民:《规划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及方向》,《中国经贸导刊》2004年第20期。

[21]参见颜诚毅:《规划与法律如何衔接》,《人力资源管理》2016年第1期;颜运秋、范爽:《法理学视野下的中国经济规划》,《法治研究》2010年第3期。

[22]关于规划纲要的的编制、审批、修改和监督主要体现在我国《宪法》《监督法》等法律中。例如,《宪法》第89条第5项、第62条第9款;《监督法》第16条、第17条、第21条等。可见,编制和执行“规划”是政府的职权,因而需要国家权力机关的审查和批准予以监督;同时,规划的执行情况和调整、中期评估等都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3]参见陈国川、杨成、尹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法律地位研究》,《北方经济》2003年第1期。

[24]参见““十一五”规划纲要”第3章《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专栏三,第48章《健全规划管理体制》“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要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

[25]参见郝铁川:《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法律约束力吗?》,《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2期。

[26]参见陈国川、杨成、尹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法律地位研究》,《北方经济》2003年第1期。

[27]参见肖向荣:《建议制定规划法》,《宏观经济研究》2002年第4期。

[28]关于耦合,徐孟洲教授曾将耦合与融合进行对比,认为耦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物体、体系或运动形式之间通过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现象,而融合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物体、体系或运动形式之间融为一体成为新的物体、体系或运动形式。

[29]参见徐孟洲:《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规划法制建设》,《法学家》2012年第2期。

[30]另外,社会公众普遍对“政策”存有偏见,尤其是在政策执行出现偏差给社会公众造成损害却难以弥补的情况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观念就是这一现象的突出表现。

[31]参见江宛棣:《“十一五”规划是如何制定出来的》,http://news.sina.com.cn/c/2006-03-06/10089275878.shtml,新浪网,2017年11月19日访问。

[32]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也未采取“法”的名称,而采取了“法典”的名称,也有学者提议制定《经济法典》,参见邢会强:《制定<税收法典>与<金融法典>,迈向<经济法典>》,《第十六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论文集》2015年7月1日。

[33]国务院于1957年曾制定过《水土保持暂行纲要》,该文件虽然依据1986年《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农林法规的通知》而失效且其效力级别为行政法规,但仍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法律可以“纲要”来命名。

[34]这一提法最早是由杨紫烜教授提出的,之后也有很多学者对该提议进行了探讨。参见杨紫烜:《关于制定<经济法纲要>的若干问题》,《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薛建兰等:《经济法治建设的立法研究——再论<经济法纲要>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八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2015年10月19日;陆三育、李德庆:《试论<经济法纲要>的立法价值》,《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刘文华:《中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纲要》,《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张守文:《经济法的立法统合:需要与可能》,《现代法学》2016年第3期;何平:《试论制定<中国经济法纲要>的必要性》,《温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等。

[35]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的立法统合:需要与可能》,《现代法学》2016年第3期。

[36]参见《立法法》第61条规定,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此处的用语为“可以”,而非“应当”“必须”,并不禁止在所列编纂体例外另立法律编纂体例。

[37]我国《刑法》是唯一一部篇幅上超过规划纲要的法律,长达7万余字。

[38] 2016年3月16日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多达80章、“十二五”规划多达60章、““十一五”规划”多达48章等。

[39]这是目前法学界对法律规范要素最经典的概括和描述。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引言。

[41]参见蔡茂寅:《预算法之原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59页。

[42]同注e,第59页。

[43]庄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11期;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3页。

[44]此种见解,参照[日]甲斐素直:《财政法规と宪法原理》,八千代出版株式会社1996年版,第35页。转引自蔡茂寅:《预算法之原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59页。

[45]参见程信和:《硬法、软法与经济法》,《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46]参见““十三五”规划纲要”第1章《发展环境》。

[47]主要体现在““十三五”规划纲要”第6章至第80章。

[48]参见郝铁川:《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法律约束力吗?》,《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2期。

[49] ““十一五”规划纲要”第48章《健全规划管理体制》。

[50]“十二五规划纲要”第16篇《强化实施实现宏伟发展蓝图》。

[51]参见陈清秀:《预算法之基本原理之探讨》,《交大法学》2012年第1期。

[52]参见房旭、张晓莹:《法律的可诉性研究》,《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2期。

[53]参见高其才:《法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页。

[54]参见程信和:《硬法、软法与经济法》,《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55]参见蔡茂寅:《预算法之原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62页。

[56]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初探》,《财经法学》2016年第4期。

[57]参见““十三五”规划纲要”篇首。

[5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主要是政治性法律,但也含有司法性法律的性质,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

[59]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因此,将来为了在全国推行监察委员会制度而进行的修宪活动以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组织法”也可以归属于政治性的法律。

[60]参见赵国付:《周恩来经济法思想》,《觉悟》2014年第4期;张守文:《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48页。

[61]参见徐孟洲:《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规划法制建设》,《法学家》2012年第2期。

[62]漆多俊:《宏观调控法研究》,《法商研究》1999年第2期。

[63]参见李昌麒:《论社会主义宏观调控的法律问题》,《现代法学》1990年第3期。

[64]同注d。

[65]发展法学的观点在国内最早由张守文教授在《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一文中提出,并在《发展法学与法学的发展》(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初探》(载《财经法学》2016年第4期)、《论“发展导向型”的税收立法》(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7期)等文中不断拓展。他认为,发展法学是指以发展问题为研究对象,以促进发展为目标的法学分支学科。狭义的发展法学主要侧重于研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较为广义的发展则还要研究政治和文化的发展。

[66]预算和规划都具有预测性,其制定和执行都是各种利益及其政治力量博弈的过程。而且,规划的落实需要预算的配合,预算是落实规划的一种重要的、切实的手段。参见史际春:《论规划的法治化》,《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67]参见史际春:《论规划的法治化》,《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7期。

[68]参见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65页。

[69]这一比较仅为大致的比较,并非绝对的。因为在规划纲要中也会有程序性内容,在发展规划法中也会有实体性内容。

[70]参见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做好“十二五”规划制定与实施的提案》,http://cppcc.people.com.cn/GB/71578/13955748.html,人民网,2017年11月19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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