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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苗罕:行政计划诉讼问题研究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发布日期:2018-05-20

【注释】 

[1]如传统国家就已存在的财政预算,某种意义上讲也可属于行政计划的范畴。

[2]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564页。

[3]林明锵:《行政计划》,载翁岳生主编:《行政法》,翰芦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676页。

[4]对该案((日)1964年X等诉东京都案)的案情介绍和述评,参见胡建淼主编:《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765页以下。

[5]大致相当于我国行政法上所称的具体行政行为。

[6]纷争的成熟性原则即司法审查时机成熟原则,其含义是指被控的行政行为只有对相对人发生了实际不利影响并适于法院审查时才能接受司法审查。

[7](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倪建民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216页。

[8]在日本最高法院看来,基准性计划和行政指导一样,欠缺撤销诉讼的对象性。如不能通过撤销诉讼来攻击全国综合开发计划。

[9]例如,日本札幌高等法院1971年12月23日关于土地改良事业计划决定的裁决。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572页。

[10]比如如果规章要求立即改变人们的行为规则,不服从规章则以予以惩罚,那么受此规章管辖的人一提起诉讼,审查时机就成熟了。

[11]之所以对行政计划的诉讼资格用成熟性原则加以限制,是出于以下的考虑:(1)成熟原则可以排除法院受理不适于法院解决的有关纯抽象纯理论性的问题的审查请求。(2)避免法院过早干预行政程序,卷入有关政策的理论争论之中。(3)有利于更切实地保障公民权益,对于将因行政行为受到实际的、紧急的、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当事人,给予及时的司法救济。参见王名扬主编:《法、英、美、日行政法简明教程》,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80页。

[12]有学者认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和不能对之审查是两个不周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虽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但法院可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对其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13]李丰、崔丽:《温州“民告官”讨要通行权》,2003年1月8日《中国青年报》。

[14]具体要求有:(1)应听取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包括公共团体)之意见;(2)应将计划案提供公众阅览;(3)应给利害关系人以书面陈述意见之机会;(4)对已提出意见之人应进行听证;(5)应将决定之计划附理由公告之。转引白刘德宗:《现代行政与计划法制》,《政大法律评论》总第45期,1992年6月。

[15]德国《行政法院法》第40条规定:“一切未经联邦法律划归为属其他法院管辖的非宪法性质的公法上争议,对之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16]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148条规定,以正式行政程序所为之行政处分为标的,提起行政诉讼时,于起诉前,不必另经事前(诉愿)程序之审查。

[17]董保城:《行政计划》,载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18页。德国“确定计划裁决”之范例可见于同书第819—820页。

[18](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

[19]叶俊荣:《行政程序与一般法律原则》,台湾经社研究报告1007,第234页,转引自黄学贤:《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研究》,《法学》2002年第5期。

[20]黄学贤:《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研究》,《法学》2002年第5期。

[21]该判决和裁定的出处均为:线上六法全书http://www.6law.idv.tw/aa.hun。

[22]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156号(裁判日期1979年3月16日)。

[23]林树埔:《论都市计划与人民权益之保障》,台大法研所硕士论文(1980年12月),第94页,转引自陈清秀:《行政计划之制定程序与行政救济》,《宪政时代》第30卷第4期。

[24]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4—418页;林腾鹞:《行政法总论》,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478—480页。

[25]近来报章登载的一则新闻,报导了浙江省苍南县卫生局在制定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的过程中采取了行政高压手段,使众多合法的个体医生到山区的乡村卫生室行医,禁止个人行医,就是一个以计划行为侵犯公民选择职业自由的典型案例。详情见《“把个体医生统统赶上山去”政府该如何行政?》,来源:新华网2003年9月4日访问。

[26]参见戴秀雄:《建立国土综合计划体系中之公权力机关参与机制》,《永续》(析)092—013号。

[27]如今年杭州发生的一起颇受关注的行政案件——“金喜奎诉杭州市规划局撤销浙江省老年大学建设规划许可证案”,就遭遇到由于现行诉讼制度上缺乏公益诉讼或行政公诉机制,而导致违反规划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纠正的后果。该案的详情可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3年2月28日做出的(2003)杭西行告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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