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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雪阳:土地法治四十年:变革与反思

信息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9-05-20

【注释】

*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8ZDA152)的阶段性成果。

  [1][荷]斯宾诺莎:《知性改进论:并论最足以指导人达到对事物的真知识的途径》,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1页。

  [2]史探径:《大包干合同制的产生和发展——凤阳县农村调查报告》,载《法学研究》1983年第4期。

  [3]高宽众:《我国农户法律地位初探》,载《法学研究》1984年第2期;还可参见高宽众:《析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载《政治与法律》1985年第1期;周林彬:《农村专业户承包土地占有权的法律探讨》,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5年第2期;刘俊臣:《论承包经营权》,载《法学研究》1987年第2期;金立琪、徐明:《论土地承包经营权》,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1期。

  [4]张全江:《应建立农村土地国有制下的永佃权法律制度》,载《现代法学》1988年第6期。

  [5]参见李凤章:《通过“空权利”来“反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及其变革》,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5期。

  [6]曹建明、钱富兴、顾长浩、李朝兴:《外商租用土地与经营房产业的理论与实践》,载《法学》1986年第7期。这篇文章发表之后,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学者开始研究具体应当如何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收取地租的问题。比如,茹恩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土地使用问题及对策》,载《法学》1987年第9期。

  [7]《土地管理法》第36条(1986年6月2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8]吴高盛:《试论〈土地管理法〉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载《中屆法学》1986年第6期。

  [9]陈仁:《要加强土地立法的研究》,载《法学》1983年第1期。

  [10]邓小平:《改革的步子要加快》(1987年6月12日),载《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8—239页。

  [11]刘伟:《土地拍卖“第一槌”促成宪法修改》,载《深圳特区报》2010年7月19日。

  [12]王家福、黄明川:《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法律制度》,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3期。

  [13]蔡志龙:《关于土地有偿使用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3期;陈晓国:《对土地出租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律科学》1991年第1期;刘文琦:《论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载《法学家》2000年第2期。

  [14]刘俊:《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实践途径》,载《现代法学》1990年第4期;还可以参见李新强:《试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载《法学评论》1989年第2期。

  [15]前引注[12]。

  [16]《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2、3、4、8、9、16、19条。(广东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87年12月29日通过)

  [17]《土地管理法》第2条(1986年6月2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988年12月29日修改)。

  [18]《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1994年7月5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做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后,原第8条的规定被调整到了第9条,但内容没有变化。

  [19]徐远;《历史在这里倒退: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载《东方早报》2014年7月29日。

  [20]陈甦:《城市化过程中集体土地的概括国有化》,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21]相关争论文献可以参见韩俊:《质疑行政强制性土地国有化》,载《财经》2004年第18期;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试论深圳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中农地转国有的合理合法性》,载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2004年编:《宝安龙岗城市化法律政策汇编》(内部版),第805—806页;卢彦铮:《深圳农地转国有之惑》,载《财经》2004年第18期。

  [22]卢彦铮:《深圳农地国有化“特例”》,载《财经》2006年第22期。需要补充的是,“集体土地概括国有化”实施之后,虽然深圳市政府在土地登记层面获得了宝安区和龙岗区农民集体所有的260平方公里土地所有权,但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依然掌握在农民和农民集体手中,而且这些集体土地多已在市场上流转,因此引发了许多围绕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法律争议(比如,在土地国有化政策出台前,某集体经济组织与某企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并约定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出让给企业开发建设后,若出现征收由企业补偿该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比例的征地补偿款;2004年以后这类合同或约定的法律效力就很难确定),违法违章建设的现象也没有得到明显遏制。甚至有深圳本地的研究者在2015年断言说,深圳当年的城市化转地模式是对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扭曲,其所带来的是“沉甸甸的教训,而非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相关文献可以参见杨震:《城中村房屋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之探讨——以深圳集体土地国有化后之现状为论域》,载周海荣主编:《晟典律师评论》(2016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40—253页;付莹:《新型城镇化不宜效仿深圳城市化转地模式》,载《社科纵横》2015年第3期。

  [23]黄明川:《我国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1期。

  [24] 1998年修改之后,《土地管理法》第24条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而为了落实这一规定,国土资源部在1999年2月24日专门通过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做出了详细规定。1999年之后,该管理办法历经2004年、2006年、2016年三次修改,沿用至今。

  [25]参见邵寨宽:《建议增设侵占土地罪》,载《现代法学》1992年第6期;李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定罪初探》,载《法学》1990年第11期。

  [26]刘守豹:《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重塑》,载《现代法学》1990年第2期。

  [27]史际春:《再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之主体——兼与刘守豹同志商榷》,载《现代法学》1991年第6期。在此后关于集体所有的研究中,有许多学者都强调了应将“本社区农村户籍人员作为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标准”的观点。参见马俊驹、宋刚:《合作制与集体所有权》,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28]许明月:《市场经济下我国土地权利的独立性研究》,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

  [29]朱谢群:《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性质》,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

  [30]郝铁川:《论良性违宪》,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31]参见全国人大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32]参见苏永通:《中国将全面推开“第三次土改”》,载《南方周末》2007年7月11日。

  [33]张千帆:《“公共利益的困境与出路——美国公用征收条款的宪法解释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在这个方向上,有学者指出,人民法院对征收征用过程的司法审查应当是前置性的,而不能等征收征用决定已经生效才介入,否则待损害结果发生后,法院就难以做出撤销判决了;程洁:《土地征收征用中的程序失范与重构》,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34]房绍坤:《论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机制》,载《法学家》2010年第6期。

  [35]参见程洁:《土地征收征用中的程序失范与重构》,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36]刘国乾:《土地征收审批的正当程序改革》,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37]胡锦光、王锴:《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不过,这篇文章在提出上述建议之后,同时又指出,我国宪法上“公共利益”条款是否具有强制性效力,还是仅作为一个对立法者的方针指示,以及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否主张如何立法属于自己的立法裁量,故对立法者提出违反宪法委托动议的前景尚不明朗。

  [38]吴春燕:《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厘定与处置》,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6期;王利明:《〈物权法〉颁布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载《法学》2009年第5期。

  [39]汪进元:《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政府采购一城市化进程中集体土地流转之法理思考》,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

  [40]韩松:《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的现实问题及其对策》,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

  [41]赵红梅:《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政府、社会联动模式之构想》,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

  [42]吴光荣:《征收制度在我国的异化与回归》,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43]蔡乐渭:《从拟制走向虚无——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演变》,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6期。

  [44]陈泉生:《论土地征用之补偿》,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

  [45]张千帆:《“公正补偿”与征收权的宪法限制》,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薛刚凌、王霁霞的观点与此接近,她们认为“根据地块所处位置、基础设施条件及相同水平地块的使用权出让价格等因素,得出土地的市场参考价格,为征地补偿提供市场参考价格。”薛刚凌、王霁霞:《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

  [46]屈茂辉、周志芳:《中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研究——基于地方立法文本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

  [47]陈小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

  [48]参见朱广新:《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与土地发展权之比较》,载《中外房地产导报》1998年第22期;胡兰玲:《土地发展权论》,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2期。

  [49]陈柏峰:《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类似的观点还可参见万江:《土地用途管制下的开发权交易——基于指标流转实践的分析》,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5期。

  [50]刘俊:《土地所有权权利结构重构》,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

  [51]刘国臻:《论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3期;刘国臻:《论英国土地发展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4期;顾大松:《论我国房屋征收土地发展权益补偿制度的构建》,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6期。

  [52]张千帆:《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困惑与消解》,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3期。

  [53]傅鼎生:《“入城”集体土地之归属——“城中村”进程中不可回避的宪法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2期。

  [54]曲相霏:《消除农民土地开发权宪法障碍的路径选择》,载《法学》2012年第6期。在这篇文章中,曲相霏也认为删除现行《宪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更具可行性。

  [55]张千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困惑与消解》,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张千帆:《城市化不需要征地——清除城乡土地二元结构的宪法误区》,载《法学》2012年第6期。

  [56]王铁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之完善——民法典制定中不容忽视的问题》,载《法学》2003年第2期。

  [57]胡吕银:《在超越的基础上实现回归——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理论、思路和方式研究》,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

  [58]李国英、刘旺洪:《论转型社会中的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制度变革——兼评〈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4期;高飞:《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立法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6期;高飞:《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民法构造》,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59]李凤章:《美国印第安部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述评及启示》,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李凤章:《从公私合一到公私分离——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化》,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3期。

  [60]胡吕银:《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是被征收或流转土地上的负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理论依据的反思》,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6期。类似的研究还可以参见田韶华:《论集体土地上他项权利在征收补偿中的地位及其实现》,载《法学》2017年第1期。

  [61]丁文:《土地征收救济机制之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1期;房绍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杨俊峰:《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征收补偿数额争议之解决》,载《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

  [62]参见张红宇:《我国农业生产关系变化的新趋势》,载《人民日报》2014年1月14日;叶兴庆:《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离”——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过去与未来》,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年第6期。

  [63]高圣平:《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逻辑》,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4期;陈小君:《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思路与框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相关内容解读》,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4期;高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意蕴》,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

  [64]前引注[63],陈小君文。

  [65]单平基:《“三权分置”理论反思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困境的解决路径》,载《法学》2016年第9期。

  [66]蔡立东、姜楠:《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3期。在2017年的最新研究成果中,这两位作者进一步认为,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法构造为“用益物权一次级用益物权”;蔡立东、姜楠:《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67]孙宪忠:《推进农地三权分置经营模式的立法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

  [68]丁文:《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丁文:《论“三权分置”中的土地承包权》,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3期。在此方向上,还有学者建议,直接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具有成员权或身份性质的“土地承包权”和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参见马俊驹、丁晓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分解与保留——论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构造》,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3期。

  [69]参见汪洋:《明清时期地权秩序的构造及其启示》,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汪洋之所以提出这种意见,与其之前所形成的“物权规范体系从来不单单是一种私法层面的权利架构,而是糅合着私人权利、各阶层的利益分配以及国家规制目的的混合产物;政经秩序作为一种宏观推力对具体物权的制度构建起到了根本性影响”等观点密不可分;参见汪洋:《土地物权规范体系的历史基础》,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第6期。另外,在汪洋之前,也有一些学者主张将土地承包权更名为“永個权”;参见薛群:《永佃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比较研究》,载《法学》1997年第6期。还有学者认为不必采用"永佃权”这个术语,而应当设立作为真正用益物权的“农地使用权”,然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复原为一项债权;参见陈甦:《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与农地使用权制度的确立》,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

  [70]朱广新:《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政策意蕴与法制完善》,载《法学》2015年第11期。不过,有学者显然不同意现行法无须进行修改这一观点,并就如何修改《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来落实“三权分置”改革提出了具体的法律修改建议;参见耿卓:《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反思与制度回应》,载《法学家》2017年第5期。

  [71]陆剑:《“二轮”承包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异化及其回归》,载《法学》2014年第3期。

  [72]汪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对现行规范的法构造阐释与法政策考量》,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4期。

  [73]陈甦:《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机制及其阐释辨证》,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3期。

  [74]前引注[63],陈小君文。还可以参见郑尚元:《宅基地使用权性质及农民居住权利之保障》,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

  [75]参见贺雪峰、桂华:《宅基地管理与物权法的适用限度》,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4期。

  [76]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国土资发〔2017〕100号)2017年8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1月2日),第9部分第2要点。

  [77]韩松:《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正是基于这种观点,韩松教授紧接着提出,一旦集体土地被规划为城市建设区,那么国家无须征收就可以概括国有化方式取得对已经城市化的原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而集体和农民则可以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化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之后享有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参见韩松:《城镇化进程中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归属及其与土地征收制度的协调》,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6期。

  [78]汪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重功能属性——基于罗马氏族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比较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2期。

  [79]前引陈小君文,第19—20页;在此方向上,还可以参见杨青贵:《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困境及其出路》,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5期。

  [80]耿卓:《农民土地财产权保护的观念转变及其立法回应——以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为视角》,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81]前引注[77],韩松文。不过,韩松教授并不反对对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化改造,但改造后集体成员持有的是股份,并不涉及对集体资产实物的控制。集体成员如果退出集体可以取得其所享有股份的对价。参见韩松:《论农民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资产的股份权》,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2期。

  [82]黄忠:《城市化与“入城"集体土地的归属》,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4期。

  [83]刘连泰:《“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规范属性》,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在这个方向上,还有学者认为“宪法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有待具体化的制度性保障权利,与物权法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本质相同,都是物权上的所有权。”姜红利:《农地三权分置之下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表达》,载《法学家》2017年第5期。另外还有学者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符合基本权利的构成要件,但具有时代性和强制性特征,属于政策性基本权利。”李海平:《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宪法解释》,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6期。

  [84]参见黄宇骁:《日本土地征收法制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以公共利益与损失补偿为中心》,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4期;袁治杰:《德国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邹爱华:《美国土地征收法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衡爱民:《美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历史考察》,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

  [85]程雪阳:《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李忠夏:《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宪性分析》,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86]叶必丰:《城镇化中土地征收补偿的平等原则》,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87]申建平:《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的反思》,载《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2期。

  [88]崔建远:《征收制度的调整及体系效应》,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4期。

  [89]叶必丰:《城镇化中土地征收补偿的平等原则》,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90]李忠夏:《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宪性分析》,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王蓋:《论我国土地征收征用中的违宪问题》,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5期。

  [91]桂华:《城乡建设用地二元制度合法性辨析——兼论我国土地宪法秩序》,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

  [92]由于笔者之前在其他文章中已经对这五种方案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因此这里不再重复。可以参见程雪阳:《“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范内涵》,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3期;程雪阳:《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宪法解释》,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1期。

  [93]温世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法制革新》,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94]王克稳:《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构建》,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

  [95]凌斌:《土地流转的中国模式——组织基础与运行机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

  [96]彭鐸:《八二宪法土地条款:一个原旨主义的解释》,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彭鐸:《“征地悖论”成立吗?——八二宪法城市土地国有条款再解释》,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在此方向上,张睿比彭錞更早提出“宪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具有形式正当性”这一观点。参见张睿:《82宪法中土地所有权条款的正当性基础——基于社会正义与市场经济理论的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2期。

  [97]周其仁:《城乡中国》,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63页。

  [98]郭洁:《土地用途管制模式的立法转变》,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2期。

  [99]符启林:《论土地财政的历史命运》,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6期。

  [100]郭洁:《土地用途管制模式的立法转变》,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2期。

  [101]党国英、吴文媛:《土地规划管理改革:权利调整与法治建构》,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102]参见程雪阳:《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在这篇文章之前,黄泷一和卢超已经对美国土地开发权转移过程中所存在的开发者负担、违反正当程序的策略性规划等问题进行了出色的梳理和分析。参见黄泷一:《美国可转让土地开发权的历史发展及相关法律问题》,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1期;卢超:《美国土地开发者负担政策及其司法审查议题——基于规制国家的视角》,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3期。有趣的是,黄泷一的文章将“土地开发权”进一步分类为“私法上的土地开发权”(主要表现为地役权)和“公法上的开发权”(主要表现为基于政府规划设定容积率而产生的权利)。这种理论总结能否被中美法律学者接受,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彭錞2016年在对英国1942年的《厄斯瓦特报告》及其后续发展做出梳理之后,得出了“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在土地发展权这一问题上)是英国曾经考虑但最终放弃的方案”这一结论。这个观察结论无疑是非常准确的,遗憾的是,这篇文章混淆了“土地发展权属于国家所有”与“土地发展权国有化”之间的区别,因此理论基础并不牢固。参见彭錞:《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国问题与英国经验》,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6期。

  [103]高圣平:《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逻辑》,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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