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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星宇:部门行政法视野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变革--以城市交通规划领域为视角

信息来源:《法学评论》2017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9-01-28

注释

1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梁治平译,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 第49页。

2 参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公布的2015年、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报告。中国政府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报告》, http://www.gov.cn/xinwen/2016-06/01/content_5078660.htm;《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报告》, http://www.gov.cn/xinwen/2015-03/30/content_2840082.htm。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9月22日。

3 数据来源于各省级政府年报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诉讼数量的统计。参见财经网:http://china.caixin.com/2016-04-15/10093250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9月22日。

4 参见张康之:《论行政发展的历史脉络》, 载《四川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2期。

5 以“完善”、“修改”、“修订”分别与“信息公开条例”作为单句检索关键词, 可检索出的论文数量分别是920、311、259;以“制定”和“信息公开法”作为单句检索关键词, 可检索出的论文数量为5048。此检索结果一定程度反映出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是当前处理信息公开问题的主要路径。 (数据检索截止于2016年6月17日) 。

6 参见莫于川、林鸿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指南》,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第93页。

7 需要说明的是, 以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作为样本采取非概率抽样, 可以较精准地判断城市交通规划政府信息公开程度。而对于具体省会城市及和直辖市的选取, 由于相互之间不存在包含以及替代的关系, 因此采取全样本的分析方法, 以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与全面性。此外, 由于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社会经济制度有别于大陆地区, 便于数据统计的合理性以及准确性, 样本中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与澳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二)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2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9 由于综合公共交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具有明显的专业特征, 语义具有模糊性, 在观察过程中各城市对其理解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 因此未以此作为统计分类。

10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 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1 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 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第400页。

12 同上注, 第399页。

13 周佑勇:《行政裁量基准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第62页。

14 此处的调控分配主体为国家, 类似于有学者提出的“国家调节权”。参见陈云良:《国家调节权:第四种权力形态》, 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

15 由于现代社会呈现出多元化、信息化、动态化的发展趋势, 单向、补救、管制的管理体制已难以适用。不确定因素的增加以及法律规制先天的滞后性, “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已然不能满足以“给付行政”为重心的现代政府要求, 也因此, 行政规划前瞻性成为必然。行政规划为实现行政任务需要对未来有较为精准的判断。这无疑是有难度的。资源的配置、多元利益的博弈、科学技术的专业性以及其他不确定的因素都无时不在影响着未来的走向。对此, 行政规划模糊化、宽泛化成为一种常态。但同时, 行政规划对权属的预期设定, 会形成类似于法律规范的功能, 具有“准立法属性”, 成为其他行政行为的依据。过于宽泛、模糊的行政规划难以有效的执行。

16 [日]盐野宏:《行政法》, 杨建顺译,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第154页。

17 以城市交通规划观之, 各地市规划内容差异性显著。城市本身差异固然是其原因, 然而不可否认, 其同时隐含着过分依赖“自治”所带来的“裁量溢出”的“行政专制”可能性。

18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330页。

19 事实上, 我国当前存在非制作机关因公开保存信息反而被起诉的案例。参见余凌云:《行政法讲义》,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第347页。

20 职权划分的法律规范主要依据《宪法》第3条、第89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59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3条、第8条以及部分单行法和部分由法律授权的规范性文件。

21 “1949年我国建立行政体系并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职能划分时, 我们是以苏联的宪法和行政法制为蓝本的, 有些方面的行政法制度直接照搬和套用了苏联的行政法, 尤其在行政机构体系的设置中, 这种借鉴更加明显”。参见关保英:《行政推诿研究》, 载《苏州大学学报》 (法学版) 2014年第1期。

22 参见薛刚凌:《行政组织法发展缺位之检讨》, 载《江苏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23 翁岳生:《行政法》 (上)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 第12页。

24 此处仅指该类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此类信息仍可作为非政府信息加以公布。

25 梅夏英:《民法上公示制度的法律意义及其后果》, 载《法学家》2004年第2期。

26 关保英:《论行政公示制度的法律地位》, 载《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5期。

27 同上注。

28 参见莫于川、林鸿潮:《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

29 参见刘宗德:《现代行政与计划法制》, 载《政大法学评论》1981年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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