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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丽岩:警察用枪裁量权规制的法理与程序

信息来源:《法律科学》2018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8-11-30

【注释】 作者简介:孙丽岩(1975—),女,吉林舒兰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1]在该起暴恐事件中,由于缺乏有力的制暴武器,12分钟的暴力杀戮导致无辜群众29死143伤。

  [2]2001年,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某以打黑为名持枪枪杀其友的商业竞争对手陈某及陈某朋友卞某。2012年,深圳市某派出所警察李某让人伪装成班某抢劫案的受害人,尔后开枪将与其有纠纷的班某射杀。

  [3]2004年,云南某派出所警察陆熊酒后驾驶摩托车与村民因交通事故发生争执,陆某连开4枪致两村民死亡。2009年,云南省某公安局警察吉某醉酒驾车与他人发生纠纷,吉某用枪射杀了对方。2011年,广西某派出所所长谭宁因醉酒而突然拔出其所佩带的手枪开枪乱射,致现场一死一伤。2013年,酒醉的广西民警胡某进入被害人蔡某、吴某(孕妇)夫妇的“老牌螺蛳粉”店要求出售奶茶被告知没有后,胡某持枪射杀二人致一死一伤。

  [4]2002年,甘肃省警察张某在办案过程中开枪射击嫌疑人所驾车辆轮胎时,误击其同行并致死。2012年,深圳警方办案过程中鸣枪示警无效后开枪自卫,致附近一名候客出租车司机被误伤死亡。2014年,云南省某公安局民警将酒后滋事的陈某欲带上警车时双方发生撕扯,导致民警枪支走火并击中陈某并致其死亡。

  [5]笔者在本文使用的裁量权概念,与国内大部分学者使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内涵相同,但英文discretion的直译为慎重、辨别力、考虑、处理权,这个概念本身是没有包含自由外延的,笔者同意杨建顺教授建议将大多数行政自由裁量权准确语义界定为行政裁量的观点。详见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其监督》,《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6]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13条第2款规定:“出枪警示时,应当子弹上膛,打开保险,抠压枪支扳机的手指置于扳机护圈外,与犯罪行为人保持一定距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枪支走火或者被抢。”

  [7] Mattis v. Schnarr, 547 F.2d 1007,1020(8th Cir.1976).

  [8]例如,2000年3月,湖北省洪湖市某派出所民警在处理一起聚众赌博案件中,为控制局面鸣枪示警,不慎导致从赌场中跑出的叶某中弹身亡。2010年3月,广西一民警在处置酗酒袭警事件时为控制局面鸣枪示警,意外致伤一名在五楼观看的男子并致其死亡。

  [9]http://www.denvergov.org/police/PoliceDepartment/AboutUs/OperationsManual/tabid/442533/Default.aspx.http://charmeck.org/city/charlotte/CMPD/resources/DepartmentDirectives/Documents/CMPDDirectives.pdf.

  [10]参见公安部2009年12月8日发布的公安部纪检监察局机构职能。公安部网站,http://www.mps.gov.cn/n16/n1953586/n1955669/2176249.html.

  [11]2015年7月出台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26条。

  [12]网络搜索警察用枪受奖励的新闻,仅有2014年5月广州火车站民警开枪击中持刀砍人男子受表彰和云南楚雄警察开枪击中驾车冲撞公众男子两件,且后一起还因在调查结果尚未完全清楚时仓促给予奖励而备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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