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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安:我国限制出境措施问题研究

信息来源:《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9期 发布日期:2018-11-25

【注释】

作者简介:陈庆安,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1]由于篇幅所限,笔者于本文中所称的“限制出境”仅指针对人的限制出境,而不包括对物(文物)的限制出境。

  [2]特殊不准出境人员主要涉及的是公务员人事管理、党的组织纪律等问题,涉及面主要是在公务员系统内部,一般情况下不涉及公民人权、迁徙自由等法理层面问题,亦不涉及境外人员,故也不在下文讨论之列。

  [3]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公通字[1998]33号)。

  [4]同上注。

  [5]参见江伟、肖建国:《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60页、第481页。

  [6]参见赵钢:《对人执行之辨析与执行立法之完善》,《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

  [7]参见丁海湖:《论金融危机背景下财产保全与限制出境措施的恰当适用》,《法律适用》2009年第9期;刘晓敏:《限制出境措施适用于诉讼保全的可行性初探》,《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4期。

  [8]参见阮钧:《论查控工作的性质定位及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武警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刘红星、滕莉:《不准出入境的法律性质探析》,《武警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朱其良:《关于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探讨》,《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1期;李佑标:《试论阻止出入境的法律定位》,《武警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9]参见唐震:《行政协助行为基本要素解析》,《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4期。

  [10]姚俊:《电子口岸建设中边防检查机关边控信息公开的可行性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11]参见周菊兰:《关于限制出境问题的思考》,《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

  [12]如冤案平反的念斌在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释放以后,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又将其列为不批准出境人员向福州市公安局报备,引起广泛关注和质疑。

  [13]以台商台胞为例,对台商的边控措施是每次两岸协商会谈、领导接见等活动中台商台胞必提的一个问题。

  [14]根据2015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定,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多次出入境有效台胞证和3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台胞证两类。取消台胞签注政策实施后,台胞持有效的5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具备自助查验条件的口岸边检机关备案后,可实现自助通关。

  [15]参见杜以星:《民事诉讼中限制出境的若干实务问题》,《法律适用》2012年第4期。

  [16]参见李飞:《男子出国旅游被禁止出境两周没找到受理部门》,《新京报》2014年7月23日。

  [17]参见徐焉颢:《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采取边控措施的把握》,《人民司法》2015年第22期。

  [18]参见尤东进:《限制出境措施适用探析》,苏州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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