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学术资源

公安行政法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资源 -> 部门行政法学 -> 公安行政法 -> 正文

赵颖:家暴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中警察权的权限及行使

信息来源:湖北警官学院学 发布日期:2018-01-13

【注释】 

[1]有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参见杨跃、蔡仲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反家庭暴力中的应用与完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第139页。

[2]《审理指南》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辖区公安机关的同时,函告辖区的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公安机关拒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以公安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追究相关责任。”《重庆规定》第15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本条规定第九条第(一)至(五)项时,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执行。”

[3]《反家暴法》第29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审理指南》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内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5]《重庆规定》第9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内容:(一)禁止被申请人对受害人继续实施暴力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受害人,或对受害人实施跟踪、窥视等行为;(三)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四)有必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迁出双方共同的住所或受害人的其他住所;(五)禁止被申请人进入受害人的住所或其他活动场所;(六)禁止被申请人擅自处分受害人居住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七)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八)经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可以责令被申请人给付受害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支付的医疗费及其他必要费用;(九)为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所必须的其他措施。

[6]参见赵颖:《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理论与实践》,群众出版社2006年,第400-423页,我国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警察对家庭暴力干预的内容。

[7]《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8]《2008意见》第8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受理或立案,及时查处。

[9]《反家暴法》第23条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他遭受强制、威吓等无法申请的,公安机关也可以代为申请。

[10]参见陈敏:《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现状、挑战及其解决》,《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年第3期,第36-42页。文中作者统计了《反家暴法》实施后1个月里全国3117个基层法院共发出的3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果,发现有4名被申请人挑战了司法权威,其中两位明显只服从于公安警察的行政执法。诸多经验使部分人开始致力于修改《反家暴法》,试图重新规定公安机关为执行义务机关。

[11]如《江苏意见》第10条。

[12]陈虹伟、莫静清:《董珊珊,一个家庭暴力下的冤魂》,《爱情婚姻家庭(特别观察)》2010年第4期。

[13]具体流程可参见赵颖:《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理论与实践》,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422页。【参考文献】 {1}姜虹.民事保护令执行主体的立法考量——以公安机关作为民事保护令执行主体是否适格为切入点[J].公安研究,2013(7):37.

{2}宋秀岩.在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交流座谈会上的讲话[J].中国妇运,2016(12):39.

{3}{7}林明杰.台湾家庭暴力危险分级方案之成效:一个分类整合模式[J].社会工作(学术版),2011(1):23-24.

{4}林明杰.婚姻暴力加害人再犯危险评估量表之建立研究[J].社会心理科学,2006(3):117.

{5}赵颖.美国警察针对家庭暴力的逮捕政策及干预模式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1):154-155.

{6}涂秀蕊.家庭暴力法律救援[M].台北: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0:67.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