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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萍:公安院校行政法学科建设刍议

信息来源:法治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5-03-18

摘 要:公安院校在加强行政法学科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教材建设,应该有一部体现公安特色、结合公安实际的行政法教材;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应该有一支高素质的稳定的行政法学教师队伍;在课堂教学中,应注意探索适应行政法学特点的教学方法和思路;要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全方位营造行政法的学习氛围。

关键词: 公安教育;教学研究;公安院校;行政法

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均开始发展,但到90年代,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建立,民商法才算真正有了在法律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环境,中国法制可以认为进入了民法时代。至于行政法,中国虽然已经有了若干部可以称得上法典的大法,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等,但离行政法时代却还有相当的距离。因为行政法时代意味着民主、法治达到了较为发达的水平:民主已由代表制民主发展到参与制民主,法治已由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发展到法治国家、法治行政,法治标准已实体法标准扩展到程序法标准,由量的标准(有法可依)扩展到质的标准(可依的法是良法)。

而现在,我们还没有完全解决代表制民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有法可依等较为传统的民主、法治问题,对于参与制民主、法治国家、法治行政、制定完善的程序法,增进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所谓“良法”)等现代民主、法治问题,我们还未找到较完满的解决方案。但是,希望与困难并存,我们仍然把进入行政

法时代作为法制建设努力的方向。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首次

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且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我国宪法在1999年第三次修订时第五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样一个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法制建设的时代大背景之下,作为国家主要行政机关之一的公安机关责无旁贷,任重而道远。公安机关能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直接影

响到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公安部法制局在下发的《2000年全国公安法制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2000年,全国公安法制工作要以依法治国方略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重点,及时研究、解决公安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全面落实执法监督,抓紧公安工作急需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切实推进公安法制建设。”笔者认为,这些工作的完成都离不开执法民警的行为,民警的素质高低及全面与否,直接影响到执法水平。笔者非常赞同这样一种观点,即一个社会法治状态的实现需要具备两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有一部保护公民权利、控制政府权力的宪法及由引派生的法律和制度(亦称法治的“硬件”系统);二是广大公民的法治意识

(亦称法治的“软件”系统),这是实现法治国家的社会环境。而中国法治的现实是:我们一直注重和强调作为法治“硬件”系统的法律制度的建设,而忽视作为法治“软件”系统的精神文化因素的培育。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必须将重点

转移到培养社会公众的法治情感和心态上来,尤其要注重培育执法者依法办事的精神意识、观念和情感,为此才能造就人人服从法律,以法律来衡量是非,依法治理国家,依法处理争端的普遍社会民情。执法民警的法律素质是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关键,这就给我们从事公安教育工作的同志一个启示,即公安院校作为人民警察的摇篮,应当注意对未来的执法者法律素质的培养,应当加强各法律学科尤其是行政法学科的建设。可以说行政法学科是目前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的薄弱环节,虽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该学科的教育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亟待改变的问题。笔者认为加强行政法学科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教材建设方面,应该有一部体现公安

特色,适合公安实际的行政法学教材公安院校目前采用的行政法学教材一般

为教育部统编的政法院校通用教材,这类教材作为学生学习的基本依据,能够反映行政法学的基本体系及学术动态,能够拓宽学生的视野,启发学生的思维。但是它们有一个共性特点,即理论性较强,针对性较弱,其内容一般是立足于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展开论述的,比较抽象,结合公安实践少,这就削弱了该课程对公安院校学生能力培养的应有作用。因为对公安院校来说,行政法学的学习,不仅要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更重要的是培养未来的执法者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由此可见,公安院校的行政法学教材建设就显得非常重要。但是这项工作的完成必须建立

在艰苦细致的专题研究基础之上。行政法学的基本体系一般包括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责任三方面内容,与此相对应,我们必须结合公安实际进行如下专题

研究:公安行政许可、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复议、公安行政赔偿等等。然后在编著行政法学教材时把这些专题研究的成果融汇进去,形成体现公安特色的行政法学教学内容,使行政法学科一改枯燥的理论说教而变为生动的、有公安实践支撑的鲜活的知识体系。这样必然会增强公安院校行政法学教育的针对性,同时也会激发学生对行政法学的学习兴趣。

二、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应该有一支高

素质的稳定的行政法学教师队伍教师是教育的脊梁,师资队伍建设是办

学的永恒主题,校长最大的贡献就是带出一支好的教师队伍。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保证。有了高素质的教师,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学生。教师个体优异的科学文化素质、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高尚的敬业爱生精神、高超的教学艺术,对学生的影响是无形的、巨大的。教书与育人是教学活动不可分割的双重功能,作为行政法学教师,不仅要向学生传授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知识,更要

引导他们认识到学习行政法的重要意义,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这就要求行政法学教师自身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对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坚定的信念,否则,连自己都不相信又怎么可能去说服别人,让别人接受呢?公安院校法律课程是专业基础课,几乎每一个专业每一个班级都要开设几门法律课。法律课程面广量大,法律教师几乎人人都同时承担几门课的教学,如此带来的后果是什么课都上,什么课都不精,教学效果必然大打折扣。目前,笔者所在的江苏公安专科学校法律教研室已经初步划分为三个教研组,即刑事法律教研组、民事法律教研组、行政法律教研组。教师有了相对分工,这样就从结构上为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奠定了基础。行政法律教研组包括10名左右教师,且多数在30岁以下,从教年限不长。

行政法学教学尚处于探索阶段。就教学内容而言,各位教师的侧重点也未必一致,这是因为行政法学是一门内涵极其丰富的学科,它包括许多具体的法律规范,如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部分)、行政诉讼法(从广义上来说行政法包括行政诉讼法)等。我们不必急于统一教学内容和观点,可以让各位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互相交流教学体会,取长补短,最终达成共识。行政法学是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相结合而诞生的新兴学科,而行政法学教师几乎都是法学专业出身,而对行政管理学知识知之甚少,这就决定了在行政法学授课中普遍存在着底气不足的现象。因此,在职教师要通过各种形式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三、在教学模式方面,应注意探索适应行

政法学特点的教学方法和思路在日益注重能力和素质的今天,以培养

获取、运用和创新知识能力为中心的素质教育模式越来越为人们所认可和接受。而传统教学以传授知识为核心的应试教育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明显和严重,学生们把它生动地形容为“课前赶鸭子”、“课堂填鸭子”、“期末烤(考)鸭子”及“毕业时变成板鸭子”。由此可见,它实在大有改革的必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学会生存》一书中说得好:“未来的文盲不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没有学会怎样学习的人。”我国许多从事教育工作的专家、学者也在不断探索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新的教学模式,提出了许多宝贵的观点和方法,如“研讨式五步教学法”、“交往教学模式”、“快速学习法”等等,这给我们带来许多启示。笔者认为,公安院校的行政法学教育同样面临教学改革的问题。我们应该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要打破课堂中心、教师中心、课本中心的教学模式,提倡学生中心,尊重学生的主体性;要变传授知识为主、死背知识为主为培养能力为主,尤其要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笔者尝试在课堂教学中交错运用这样两种方式:一是对于应用性较强的知识点如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程序等,布置典型案例提出问题要求学生自学加以解决,并要求学生互批作业,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最后教师再加以评析,这样就极大提高了学生学习的兴趣,效果比满堂灌好得多,几乎没有一个学生会蔫蔫入睡。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学生自学、老师辅导学生自学的教学新模式。但是这种方式并不能贯串行政法学教学的全过程,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完全抛弃传统的教学方式,即老师讲、学生听,也即这里所要讲的第二种方式。对于理论性较强,涉及许多历史背景的知识点如行政、行政主体、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等,则应注重讲授相关知识的来龙去脉,讲解它产生的思想依据,带动学生把相关内容学活。此时若安排学生自学,拘泥于教材中的介绍,学生只能一知半解,无从交流讨论,学习效果自然不会好。当然,在行政法学的教学模式上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探索,寻求更多的方式、方法。

四、在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方面,应注意全方位营造行政法的学习氛围

营造学习氛围,这是行政法学与其他学科需要共同关注的问题。有人说,办大学就是办氛围。这种氛围的形成,一方面有赖于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和高素质的学生群体。另一方面,这种氛围一旦成为高校的优良传统,它又反过来促使每一个教师、每一个学生自觉或不自觉地去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大家普遍感觉到,与普通高校相比,公安院校的学习气氛淡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学校的重视不够,教师的引导不力,也有学生的自我懈怠。就行政法学科而言,笔者在教学实践中发现影响行政法学习氛围形成的最大障碍是图书馆资料建设滞后。大家知道,公安院校的专业设置偏重于文科性质,而文科学习倡导读、写、议的学习方式,行政法学亦不例外。既如此,学生要把行政法理论学活,仅仅依靠教材和课堂上老师的灌输显然是不够的,学生更多的精力应该放在课后的阅读上,这就要求图书馆在满足学生的求知欲方面应充分发挥作用。在校园中,对学生最具吸引力的地方应是图书馆,这是衡量图书馆工作成效的最有力标准。与其他高校相比,我们不难发现公安院校图书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场地过小,阅读场地与工作场地合二为一,读者易受干扰,读书效果较差;图书馆开放时间过短,且与学生作息时间冲突,学生形容为“图书馆上班,我们上下;图书馆下班,我们上课”,虽说不无夸张,但也反映了学生对图书馆工作时间调整的要求;新书利用率不高,学生阅读室尽是公安、法律期刊及一些消遣性娱乐杂志,却不见一本富含思想性、学术性的专业新书,这样的阅览室又能有多大的吸引力呢?我们必须直面这些实际问题,把图书馆资料建设摆到学校工作应有的位置上,让图书馆在扭转学风、营造学习氛围中真正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原载于《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