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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行政不法事实与犯罪事实的层次性理论——兼论行政不法行为向犯罪转化的事实认定问题

信息来源:《中外法学》2019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9-02-10

【注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1]参见孙国祥:“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从属性和独立性研究”,《法学家》2017年第1期,第48-62页。

  [2]参见陈兴良:“罪刑法定主义的逻辑展开”,《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3期,第50-60页。另参见张绍谦:“试论行政犯中行政法规与刑事法规的关系——从著作权犯罪的‘复制发行’说起”,《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8期,第40-50页;田宏杰:“行政犯的法律属性及其责任——兼及定罪机制的重构”,《法学家》2013年第3期,第51-62页。

  [3]参见姜涛:“行政犯与二元化犯罪模式”,《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2期,第9-20页。

  [4]参见孙远:“行政执法证据准入问题新论——从卷宗笔录式审判到审判中心主义”,《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1期,第126-144页。

  [5]参见杜磊:“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规范研究——基于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分析”,《证据科学》2012年第6期,第657-664页。

  [6]参见张伶:“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矫治对策”,《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4期,第123页。

  [7]参见李清宇:“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疑难问题研究”,《青海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第94-100页。

  [8]参见汤俪瑾:“论行政调查正当程序中的令状主义原则”,《政法论坛》2012年第1期,第151-157页。

  [9]参见杨登峰:“实体违法行政行为的改正”,《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3期,第100-109页。

  [10]参见王鲲:“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兼谈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补阙”,《山东审判》2015年第4期,第12-16页。

  [11]参见陈瑞华:《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03-123页。

  [12]参见曹恒民:“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的重构”,《法学杂志》2012年第8期,第150-154页。

  [13]参见张明楷:“避免将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理念、方法与路径”,《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第37-56页。

  [14]参见孙国祥:“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从属性和独立性研究”,《法学家》2017年第1期,第48-62页。

  [15]参见高铭暄、孙晓:“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分”,《人民检察》2008年第15期,第5-8页。

  [16]参见邓辉、徐光华:“影响性刑事冤假错案的产生、纠错、追责与民意的关联考察——以22起影响性刑事冤假错案为主要研究范本”,《法学杂志》2018年第4期,第63-74页。

  [17]参见张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之证据转化制度研究——以《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为切入点”,《法学杂志》2015年第4期,第119-125页。

  [18]无论是在调查取证的程序控制方面,还是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实物证据的适用都没有确立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则。与言词证据相比,实物证据在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上要受到较为宽松的限制。参见陈瑞华,见前注[11],第103页。

  [19]参见陈瑞华,见前注[11],第270页。

  [20]参见陈瑞华:《刑事辩护的艺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07-121页。

  [21]参见赵靓:“内幕交易案件审判实务若干难点探析”,载《上海证券报》2016年5月18日,第010版。

  [22]参见时延安、黄烜璇:“行政认定的刑事司法审查”,《人民检察》2017年第17期,第11-15页。

  [23]参见王崇青:“行政认定不应作为行政犯认定的前置程序”,《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6期,第17-21页。

  [24]参见陆建军、陈茹英:“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须解决三个问题”,《人民检察》2014年第19期,第74页。

  [25]参见陈瑞华:“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第10-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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