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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雄:教育目的的双重性对教育法的影响

信息来源:《财经法学》2018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8-11-06

【注释】 [作者简介]汪雄,男,1986年2月生,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教育法、法学、法史学。
  [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清代‘祥刑’文献的点校、笺注与思想研究”(项目编号:17FXC029);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多重身份背景下义务的冲突及其解决”(项目编号:16YJC820032)。
  [1]《礼记·学记》
  [2]《隋书·炀帝纪》
  [3]《唐大诏集·卷五》
  [4]《续文献通考·卷六十·学校考》
  [5]《维摩经·佛国品》
  [6]Plato, The Laws of Plato, tr.by Thomas Pangle,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0,p.23.
  [7]同上,第24页。
  [8]同上,第194页。
  [9]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载《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80~781页。
  [10]参见《后汉书·儒林传·张兴传》,“声闻著称,弟子自远而至者,著录且万人。”所谓“著录”,李贤注:“著于籍录”。著录弟子虽不一定直接受教,但承认师生关系,并记于簿籍。
  [11]参见申素平:“对学校法人地位的新思考”,《中国高等教育》2005年第12期,第24页。
  [12]参见环建芬:“《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创新与不足——以民办学校法人归类为例”,《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第42页。
  [13]前注[11],申素平文,第24页。
  [14]参见罗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聘任制的制度反思及其重构”,《现代教育管理》2014年第8期,第62页。
  [15]参见劳凯声:“教师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及改革走向”,《中国教育学刊》2009年第9期,第25页。
  [16]同上,第22~23页。
  [17]参见佚名:《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93页。
  [18]参见《论语·子路》:“樊迟请学稼,子曰:‘吾不如老农。’请学为圃,曰:‘吾不如老圃。’樊迟出。子曰:‘小人哉,樊须也!”
  [19]参见湛中乐:“公民受教育权的制度保障”,《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第56页。
  [20]参见吴鹏:“论公民的受教育义务”,《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8年第3期,第54页。
  [21]郑贤君:“公民受教育义务之宪法属性”,《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123页。
  [22]参见何颖:“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在家上学’的法学分析”,《教育学报》2012年第4期,第15~20页。
  [23]参见前注[20],吴鹏文,第54页。
【参考文献】 {1}申素平.对学校法人地位的新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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