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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兴佩,傅游:出版机构科研不端追责论要

信息来源:《科技与法律》2017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8-10-22

【注释】 作者简介:董兴佩(1969-),男,山东济宁人,山东科技大学法学应用研究所研究员《,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副主编;研究方向:科研不端法律治理研究;傅游(1968-),女,山东茌平人,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编辑部主任,主编,教授;研究方向:出版管理。
  [1]参见王艳:《美国学术团体科研诚信状况》,载《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6年第2期,页10。
  [2]参见董兴佩:《公法的私人法益诉求及我国公法制度的完善》,载《学术论坛》2009年第6期。
  [3]参见董保华等:《社会法原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143。
  [4]稿件评审是一些专业性评价活动,编辑囿于学科专业知识背景的限制,必然要寻求稿件相关领域专家智力支持,聘请同行开展评议。同行评议属于学术研究的一个环节,当然也要遵循学术评价规范。审查手稿时,专家审稿人必须履行在评价手稿时的保密责任;不应扣留或复制他人提交的手稿;审稿人和主编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数据、论据或阐述;审稿人应提供快速、准确、有礼貌、无偏见、有道理的报告;如果审稿人怀疑有不端行为,应以书面形式私下告知主编;有时利益冲突太过激烈以致无法出版,审稿人不能参与出版的决策。
  [5]参见董兴佩,王茂庆:《学术期刊作者费用的法律适用探析》,载《学术界》2013年第2期,页123。
  [6] COPE. Guidelines on Good Publication Practice[EB/OL][2016-07-12]http://www.ncbi.nlm.nih.gov/pubmed/10671917.
  [7] Council of Science Editors. White Paper on Publication Ethics[EB/OL][2016-07-16]http://www.councilscienceeditors.org/resource-library.
  [8] COPE. Code of Conduct and Best Practice Guidelines for Journal Editors[EB/OL][2016-07-17]http://publicationethics.org/files/Code_of_conduct_chinese_final_Feb_2012_0.pdf.
  [9]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5号司法解释第92条、106条、107条及《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民事主体合法收集证据的途径主要有三种:1.对方当事人的自认;2.经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同意收集;3.不以严重侵权、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公诉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证据。
  [10]法释〔2015〕5号司法解释第112条。
  [11]参见黄军英:《国外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载《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6年第4期,页5-8。
  [12] . 参见《合同法》第 39 条。
  [13]对于审稿人,可以采取的追责形式主要有:通报审稿人的工作单位,要求单位介入调查;终止审稿协议,将该审稿人从审稿专家库中删除;在刊物上通报该事件;对出版机构造成损害的,可以责令行为人民事赔偿,包括物质损失和对出版机构声誉造成的损失等。
  [14] Elizabeth Wager, Virginia Barbour, Steven Yentis, Sabine Kleinert. Retraction Guidelines[EB/OL][2016-04-29]http://publicationethics.org/files/retraction%20guidelines_0.pdf.
  [15]参见孟伟:《西方发达国家如何应对科研不端行为》,载《科技导报》2006年第8期,页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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