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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悟真:科研管理政策改革释放的法治信号解读——以《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为例

信息来源:《法学》2018年第10期 发布日期:2019-07-26

【注释】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部门法理学视阈中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18BFX142)的阶段性成果,并受到华南理工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支持。

  [1]参见[美]R. K.默顿:《科学社会学:理论与经验研究》上册,鲁旭东、林聚仁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371页。

  [2]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允许科学家自由畅想、大胆假设、认真求证。”

  [3]如《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教社科〔2011〕4号)、《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5年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7〕3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8)等具有代表性的政策文件。

  [4]尽管现有的科研变革政策仍停留在政策性的规范文件层面,但其中蕴含的尊重和维护科研人员自主权的法治思维和信号却显而易见。不可否认,这些政策性改革文件的陆续出台将为未来科研管理体制改革以及科研政策的法治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5]当然,在我国转型期,即使科研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也并不能完全否定科研管理政策的存在。未来现实的科研管理将是法律主导下的一种法律与政策的交织状态。尊重科研权利与维护科研自由将是我国科研治理的法治基础。参见蒋悟真、郭创拓:《迈向科研自由的科研经费治理入法问题探讨》,《政法论丛》2018年第4期。

  [6]参见徐化耿:《论私法中的信任机制——基于信义义务与诚实信用的例证分析》,《法学家》2017年第4期。

  [7]翟学伟:《信任的本质及其文化》,《社会》2014年第1期。

  [8]参见俞可平:《治理和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

  [9][德]尼克拉斯·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瞿铁鹏、李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

  [10]参见赵永新:《“我只有三分之一时间做科研”——与某国立研究所课题组组长的对话》,《人民日报》2010年8月2日第20版。

  [11]杨国梁、龚旭:《科学政策如何确保科研的诚信与产出率?》,《科技导报》2013年第23期。

  [12]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公报》2018年第17号)。

  [13]同上注。

  [14]《通知》第12条明确规定“强化契约精神”。

  [15]参见马新福:《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弘扬契约精神》,《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16]参见蒋悟真:《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法律治理》,《法商研究》2018年第5期。

  [17]参见董金华:《科学技术与政治之间的社会契约关系》,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45页。

  [18]“边界组织”是介于科研管理机关与科研人员之间的一类双重代理机构,既接受科研管理机关的委托监督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行为,同时也接受科研人员的委托,实施技术转化与科研创新。参见[美]大卫·古斯顿:《在政治与科学之间——确保科学研究的诚信与效率》,龚旭译,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9~175页。

  [19]参见[美]戴维·雷斯尼克:《政治与科学的博弈:科学独立性与政府监督之间的平衡》,陈光、白成太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94页。

  [20][英]梅英:《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7页。

  [21]〕参见谭启平、朱涛:《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的私法属性及制度构建》,《现代法学》2013年第2期。

  [22]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3]相关观点可参见孙国祥:《套取并占有科研经费的刑法性质研究》,《法学论坛》2016年第2期;姜涛:《科研人员的刑法定位:从宪法教义学视域的思考》,《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

  [24]同上注,孙国祥文。

  [25]201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慎重对待在“科研项目实施中突破现有制度,但有利于实现创新预期成果”的行为。

  [26]参见张如:《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的法律责任》,《学术界》2016年第5期。

  [27]参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18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复审管理办法》等规定。

  [28]参见李建良:《论多阶段行政处分与多阶段行政程序之区辨——兼评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603号判决》,《中研院法学期刊》2011年第9期。

  [29]例如,在“深圳秦深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科学技术部不予受理科技项目申请决定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定,科技部不予受理涉案项目申请,“使秦深公司丧失了获得项目立项及经费支持的机会,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故被诉决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参见(2016)京行终2791号行政判决书。

  [30]参见江国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性质及争端解决机制》,《法商研究》2018年第2期。

  [31][德]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

  [32]同上注,第31~32页。

  [33]Eris Ashby, University: British, Indian, African, A Study in the Ecology of Higher Education,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6, p.290.

  [34]参见[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渠涛、李旺、王志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6页。

  [35]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25页。

  [36]参见龚旭:《同行评议公正性的影响因素分析》,《科学学研究》2004年第6期。

  [37]参见秦前红、陶军:《学术视域中的国家科研资助——以人文社会科学资助为主的考察》,《现代法学》2017年第5期。

  [38]参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第17条、《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试行)》第14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第8条等。

  [39]参见付子堂:《法律的行为激励功能论析》,《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

  [40]参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48条和第51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35条和第36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24条。

  [41]参见《通知》第8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6条之规定。

  [42]参见胡杰:《容错纠错机制的法理意蕴》,《法学》2017年第3期。

  [43]通过制定专门的科研资助工作基本法规范科研资助行为是世界各国同行的做法,如《2001年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法案》《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法案》等。参见李安、柯紫燕、潘黎萍:《美国国家科学基金法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页;唐伟华、黄玉:《澳大利亚国家科学基金法律制度研究——以ARC为对象的探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页。

  [44]“政策法”是指计划经济时代下政策是最高行为准则,是法律的灵魂。参见武树臣:《从“阶级本位·政策法”时代到“国、民本位·混合法”时代》,《法学杂志》200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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