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首页

历届回顾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政府奖 -> 历届回顾 -> 正文

江必新:让法治政府如期建成并实至名归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12-16



江必新:让法治政府如期建成并实至名归 

——在第四届“中国法治政府奖”终评评审暨颁奖仪式”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和专家、各位参评单位的代表、各位朋友:

参加第四届“中国法治政府奖”的颁奖典礼是一个学习的极好机会。感谢主办方为我提供这个发言的机会。借此机会,我对获得法治政府奖和提名奖的单位,对第四届“中国法治政府奖”颁奖仪式的圆满成功表示热烈的祝贺,同时也对“中国法治政府奖”的组委会及各位评审专家卓有成效的工作表示敬意。

参与和见证第四届“中国法治政府奖”的评奖和颁奖全过程,感慨良多,热切期望法治政府如期建成并实至名归。我简要谈三点感受,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要如期建成法治政府,必须有精卫填海、愚公移山的奋斗精神

按照四中全会的部署安排,到2020年要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现在距离目标实现的届期仅仅剩下四年,可谓时间紧、任务重。但“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治政府的建设,是一个积沙成塔的过程。这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逻辑起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要求。要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不仅需要高昂的斗志,而且需要脚踏实地的努力;不仅需要干事创业的热情,而且需要冷静客观应对实践中的问题;不仅需要放眼寰宇,而且需要立足本土。具体而言:

从法治政府建设的理论逻辑来看,法治政府的大厦需要成千上万的体制、制度、机制作为材料来构建、整合,这一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不断完善与建构一个一个体制、一个一个制度、一个一个机制来逐步实现;从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条件来看,法治政府的建设要正确面对和科学认识我国城乡之间、区域之间、部门之间法治发展的不平衡状况,不可能通过照抄照搬而“毕其功于一役”,而是需要逐步推进一个地区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部门、一个领域一个领域实践中具体问题的渐次解决;从法治政府进程的一般规律来看,不仅需要法治建设的“星火燎原”,而且需要制度、机制的“积健为雄”,需要迎难而上、开拓创新的勇气,需要充分运用法律人的智识为法治政府大厦添砖加瓦。

中国法治政府奖以法治政府建设中某一个制度的改革和某一个举措的创新作为评选的基本要素。每一届都有十个项目获奖,有十五个项目获得提名奖,这正契合了法治建设积沙成塔、集腋成裘的逻辑。故此,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和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组织这样一个奖项,对于法治政府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和建构价值。

(二)要建成现代化的法治政府,必须由全面深化改革托底奠基

中国法治政府奖,以改革创新为关注点,体现了组委会的智心慧眼。要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准确认识和把握法治与全面深化改革的辩证统一关系。表面上看,法治以规则治理为基本规训,追求稳定性、安定性和统一性,而改革则意味着破旧立新,在不断探索、建构、完善的过程中实现创新,是对固有平衡的“打破”。但实际上,如果不深化改革,仅将不合理、甚至有严重缺陷的制度固定下来,那法治化对于国家和人民来说并非一件幸事,反而可能成为一种巨大的不幸。因此,法治政府建设,必须以全面深化改革托底奠基。具体而言:

改革创新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法治需求的必由之路。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待并不仅仅只是单纯需要简单的规则之治,并不仅仅单纯需要稳定的、安定的和有秩序的治理,而是渴望内容更丰富、层次更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正义感。唯有改革创新,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的多元需求,才能顺应现代社会的多元价值取向。

改革创新是实现“善治”的应有之义。我们要建设的法治政府是以“善治”为基础的政府,而“善治”永远在路上,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善治”理念强调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和良性互动,要求政府以公民的需求为中心调整行政职能配置,转变行政服务模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治理期待。而必须也只有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才能使以传统政绩观为导向的行政模式,转变为以促进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为直接目标;必须也只有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才能满足个人的自我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对政府提出的新要求,尽可能达至人人共建、人人共享的“善治”。

改革创新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我们要建设的法治政府既是国家治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总目标的关键环节。政府作为国家治理中涉及面最重要的治理主体,要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应对人类社会现代化、经济全球化、地缘经济结构调整、多元文化冲突与融合所带来的新风险和新挑战,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恐怖主义等问题;要着力针对传统行政管理理念和手段的局限性,通过改革创新着眼长远、面向未来,顺应现代化趋势、赶上时代潮流,提升风险预见和防控能力。

(三)要建成高标准的法治政府,必须构建科学理性的评价体系

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虽然时间紧、任务重,但不能因此望而却步,也不能草草收兵,而应实事求是、只争朝夕、稳扎稳打。要通过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引领和保障目标如期实现。我认为,这个评价体系的核心要义是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使人民群众有充分的程序安全感,使男女老少都有充分的公平正义感,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最基本的幸福感。实现这个目标,既要有理想主义甚至是浪漫主义的情怀,也要夯实现实主义的根基;既要看到法治所凝结的人类智慧和崇高美德,也要看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困难和本土问题;既要看到现代法治政府不断丰富的多元内涵,也要系统把握法治政府建设的科学规律和渐进路径;既要使制度充满德性和美感,也要确保制度现实可行和能用管用。具体而言:

要坚持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统一。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强化法治理想对行动的引领作用,但同时,必须兼具现实主义的视角,要充分考虑到法治政府发展进程中的多种制约因素和阶段性;要充分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不能忽视我国法治的基本现状,不能不考虑这些问题对实现法治的影响和制约;要正视理想与现实之间客观存在的差距,既不能仅从理想主义出发订立过高标准,也不能迁就现实降低应有要求,要学会立足实践进而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理想,将价值理想的逻辑与现实行动的逻辑统一起来。

要坚持高级阶段标准与初级阶段标准的统一。法治政府建设不可能单兵独进,应当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立法的科学性尚有欠缺、司法的公正性有待提高、守法的主动性尚需培养的情况下,过高的标准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序推进。要巩固法治政府建设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已经取得的实质性突破,比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执法责任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等等;要弥补制度空白,建立健全执法标准、执法机制和执法保障,比如,推动制定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等等;要顺应客观需要,容纳政府行政裁量权的一定空间,设计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适中标准”。

要坚持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的统一。传统法治理论高度强调控权,但是建立政府的初衷并非为了满足社会成员的控制欲,而是为了实现公共目标和实现人类的福祉。因此,法治政府的标准,不仅要做到形式上的权责法定,而且要做到实质上的职能科学配置;不仅要有效监督、控制权力的行使,而且要有效关注职能积极行使、职责的有效履行;不仅要追求规范执法,有利于推进形式上的严格执法,而且要追求良善执法,有利于实现实质上的良善之治。

要坚持过程与结果的统一。目前的很多评价指标仅仅对法治政府设定了规定动作,但并非只要完成了这些规定动作就建成了法治政府,而要实现行动与效果的统一。既要考察法治政府建设方方面面的改革举措是否到位,也要关注其举措的实际效能是否有效促进和谐与福祉,人民群众是否获得更多改革红利;既要考察政府权力是否合法依规行使,也要关注是否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是否增强了人民群众更多获得感;既要考察政府工作人员作风是否转变、能力是否提升、水平是否提高,也要关注这些转变是否推进了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人民幸福。

祝中国法治政府奖越办越好,期盼有更多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参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