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行政任务变迁视野下的行政组织法革新研究”(项目编号18YJC820028)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我国中央政府组织法的完善路径研究”(项目编号3122018R002)的阶段性成果,并受中国民航大学科研启动基金资助(2017QD25X)。 [1] 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提出:“优化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 [2] 本文所称的“行政任务”,是指行政部门依据法规范所承担,或者以合法的方式执行的所有事务,参见陈爱娥:《国家角色变迁下的行政任务》,《月旦法学教室》第 3 期(2003 年1 月)。 [3] 这方面的成果如胡敏洁:《给付行政与行政组织法的变革——立足于行政任务多元化的观察》,《浙江学刊》2007年第2期;郑春燕:《行政任务变迁下的行政组织法改革》,《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朱新力、唐明良等:《行政法基础理论改革的基本图谱:“合法性”与“最佳性”二维结构的展开路径》,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64-82页。新近的成果如袁文峰:《论行政形式自由选择权》,《财经法学》2018年第1期。 [4] 参见[日]盐野宏:《行政组织法》,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2页;黄锦堂:《行政组织法论》,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第25页;李昕:《作为组织手段的公法人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页。 [5] 郭圣莉、应艺青编著:《行政组织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5-46页。 [6] 参见宋华琳:《政府职能配置的合理化与法律化》,《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3期。 [7] 参见郭圣莉、应艺青编著:《行政组织学》,第19-20页。 [8] 教军章、韩兆坤、高红编著:《行政组织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第144页。 [9] 十九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推进机构编制的法定化,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加大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参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10]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分散化的公共治理——代理机构、权力主体和其他政府实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事业单位改革研究课题组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第5-6页。 [11] “与以往机构改革主要涉及政府机构和行政体制不同,这次机构改革是全面的改革,包括党、政府、人大、政协、司法、群团、社会组织、事业单位、跨军地,中央和地方各层级机构。”刘鹤:《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一场深刻变革》,《人民日报》2018年3月13日,第6版。 [12] 朱新力、唐明良等:《行政法基础理论改革的基本图谱:“合法性”与“最佳性”二维结构的展开路径》,第82页。 [13] “以迈耶为代表的概念行政法学的100年努力方向,就是跳出‘问题陷阱’,就是不再‘就事论事’,而是把‘事’与‘理’分开,把‘问题’与‘方法’分开”,“目前由一些行政法学者撰写的政府管制论文已经有了这种回到100年前行政学的征兆,也许他们还没有意识到”,于立深:《概念法学和政府管制背景下的新行政法》,《法学家》2009年第3期。 [14]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5] 根据司法部的初步梳理,这次机构改革涉及众多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调整,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行政法规有230多部。参见《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答记者问》,2018年6月6日,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8-06/06/content_7563326.htm?node=20908,2018年11月7日最后访问。 [16] 参见李洪雷:《深化改革与依法行政关系之再认识》,《法商研究》2014年第2期。 [17] 参见蔡定剑:《宪法精解》(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25页。 [18] 该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19] 关于宪法上效率原则与国家任务的论述,参见陈征:《简析宪法中的效率原则》,《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20] 参见《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4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8条。 [21] 参见沈岿:《公法变迁与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55、65-69页。 [22] 参见张迎涛:《中央政府部门组织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173、207-210页;江国华、张彬:《国务院部门组织法体系的历史必然与实践逻辑》,《社会科学动态》2017年第5期。 [23] [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三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58页,译者注。“Legitimation”也被译作“正当化”,决定的可接受程性、当事人的参与、决定与组织结构的透明度以及行政的公开性,都属于民主性之行政组织法的形成要件,参见陈爱娥:《行政任务取向的行政组织法》,《月旦法学教室》第5期(2003年3月)。 [24] 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三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80、84-89页。 [25] 这里的表述参考了沈岿教授“经验的实质规范主义”的论述,参见沈岿:《公法变迁与合法性》,第70-71页。 [26] 例如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应由总理提出,经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事实上1988年以来历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都经全国人大审议并批准。 [27] 例如《行政强制法》第 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这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私法组织履行该行政任务的可能性。 [28] 关于国家机构与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关联,参见张翔:《中国国家机构教义学的展开》,《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 [29] 沈岿:《重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法律科学》2000年第6期。 [30] 参见张焕光、胡建淼:《行政法学原理》,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第七章“行政主体”;张树义、方彦主编:《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三章“行政主体”。 [31] 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5页。 [32] 这一时期较有影响的论文,如薛刚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兼论全面研究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张树义:《论行政主体》,《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沈岿:《重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法律科学》2000年第6期等。 [33] 袁勇:《国内行政主体理论的创立及其变迁》,《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34] 在新行政主体范式下,行政任务的变迁是推动行政组织变迁的动力之一,但是它将重心放在行政任务向社会的转移,这使得行政任务的变迁构成了行政组织分化的一个背景,而不是在讨论具体的组织建构或问题时所需考量的因素。 [35] 沈岿:《监控者与管理者可否合一——行政法学体系转型的基础问题》,《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36] 沈岿:《监控者与管理者可否合一——行政法学体系转型的基础问题》,《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37] 任进:《行政组织法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0年,第57-58页。 [38] 应松年、薛刚凌:《行政组织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9页。 [39] [德]施密特·阿斯曼:《秩序理念下的行政法体系建构》,林明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25-226页。 [40] 参见郑春燕:《行政任务变迁下的行政组织法改革》,《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 [41] “可问责性”(accountability)也被译为“应责”或“问责”,其基本含义参见沈岿:《行政监管的政治应责:人民在哪?如何回应?》,《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英]科林·斯科特:《规制、治理与法律:前沿问题研究》,安永康译,宋华琳校,第288-29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