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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猛:当代中国政法体制的形成及意义

信息来源:《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9-03-14


注释:

[1]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载《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78页以下。

[2]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3日),《求是》2015年第1期,第1页。

[3]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91页以下。

[4]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0页。

[5]这些观点主要体现在马克思的《共产党宣言》、《法兰西内战》,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列宁的《国家与革命》等经典文献。

[6]《中共中央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法工作的通知》(1990年4月2日)。

[7]政法与纪检的紧密关系,也体现在人事安排上。例如,董必武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时,曾兼任中央监察委员会(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前身)书记,乔石在担任中央政法委书记时也曾兼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8]参见刘忠:《读解双规:侦查技术视域内的反贪非正式程序》,《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第215页以下。

[9]国外的研究中常用英文Party-State形容这一体制。 See eg. Ling Li, “Rule of Law” in a Party-State: A Conceptual Interpretive Framework of the Constitutional Reality of China, 2(1) Asian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 93-113(2015).

[10]前引[2],习近平文。

[11]参见苏力:《中国司法中的政党》,《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6页以下;刘忠:《“党管政法”思想的组织史生成》,《法学家》2013年第2期,第16页以下;侯猛:《“党与政法”关系的展开——以政法委员会为研究中心》,《法学家》2013年第2期,第1页以下;陈柏峰:《群众路线三十年(1978—2008)——以乡村治安工作为中心》,《北大法律评论》第11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8页以下。

[12]前引[1],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第81页。

[13]钱穆:《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5页。

[14]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10—1966.5)》,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本文所引用的这一时期的中央文件,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均出自于此。

[15]主要包括:《毛泽东年谱(1949—1976)》、《刘少奇传》、《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5册)、《彭真传》(第1—4卷)、《彭真年谱(1902—1997)》(第1—5卷)、《董必武年谱》、《罗瑞卿传》。

[16]参见[美]史景迁:《追寻现代中国》下册,温洽溢译,台湾时报文化出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9页。

[17]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483页。

[18]见《中共中央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建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的决定》(1949年11月9日)。

[19]“关于政府组织问题,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是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下面分设许多机构,……政务院底下,设有三十个单位,……不可能经常领导这三十个单位,所以下面设四个委员会协助办理。……政法委员会下辖五个部门。”见周恩来:《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1949年9月7日),载《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41页以下。

[20]《董必武年谱》编纂组编:《董必武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79页。

[2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91页。

[22]《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草案)的通知》(1953年3月10日)。

[23]这主要是借鉴了苏联的做法,参见田夫:《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制度的宪法涵义——兼论重建检察机关垂直领导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第54页以下。

[24]《中共中央批转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决议等文件》(1954年6月12日)。

[25]《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1950年10月10日)。

[26]《中共中央关于死刑案件审批办法的指示》(1957年9月10日)。

[27]董必武1956年6月15日至16日同各省、市法院院长的谈话,见前引[20],《董必武年谱》,第464页。

[28]“各级政府中的党组,对于工作问题应向各同级党委报告,或通过党委向上级反映,不须直接向上级党组作报告。”见《中共中央关于各大区政府、各省政府应向中央人民政府作工作报告的决定》(1950年1月26日)。

[29]实际上,所有系统的干部都归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管理。此外,干部管理的相关工作还涉及机构编制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机构。前者负责政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后者负责政法人员的人事管理。通常,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30]该《决定》提出:“在建立各级党委各部分管干部制度之后,中央及各级党委的各部除各自原有的业务外,有以下两项共同的任务:(一)管理干部:采取各种实际可行的办法,深入地、系统地考察、了解干部的政治品质和业务能力,并以此为依据来正确地挑选和提拔干部;(二)检查党的政策、决议在有关部门中的执行情况。”

[31]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33页。

[32]前引[31],《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4册,第1页。

[33]上海市委在1952年8月设立政治法律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既是市委工作部门,又是市政府工作部门。1954年2月,政治法律委员会改为政法工作委员会,1956年2月被政法工作部所取代。

[34]见《彭真传》编写组编:《彭真年谱(1902—1997)》第3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54页。

[35]《中共中央印发关于中央组织部与中央宣传部、中央农村工作部、中央统战部在干部管理工作上分工与结合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54年11月13日)。

[36]《中共中央关于颁发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决定》(1955年1月4日)。

[37]《中共中央关于颁发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决定》(1955年1月4日)。

[38]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5卷,中央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39]同上书,第425页以下。

[40]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3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68页。

[41]同上书,第276页以下。

[42]参见前引[34],《彭真传》,第288页。

[43]《中共中央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各小组的通知》(1958年6月10日)。

[44]参见前引[34],《彭真传》,第348页。

[45]见《中共中央关于中央政法机关精简机构和改变管理体制的批复》(1960年11月11日)。

[46]《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1958年5月5日)。

[47]参见前引[38],《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5卷,第273页。

[48]毛泽东:《关于健全党委制》(1948年9月20日),载《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40页。

[49]《中共中央批转华东局关于取消党委分管书记名义的意见》(1962年7月10日)。

[50]《彭真年谱》第5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50页。

[51]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8页。

[52]如《关于一九五八年以来政法工作的总结报告》所归纳:“政法工作方面,尤其要加强集中统一,尤其要坚决反对分散主义。这是我们在总结过去四年工作的时候,应当得到的一个最重要最基本的教训。”见《邓力群自述(1915—1974)》,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418页。

[53]参见刘忠:《条条与块块关系下的法院院长产生》,《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1期,第107页。

[54]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6页。

[5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626页。

[56]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7页。

[57]习近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8页。

[58]除了由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和谢富治先后兼任中央政法小组组长以外,在地方,上海市从1952年8月至1958年9月,政治法律委员会以及后来的政法工作部的书记一直都是由许建国担任。许建国同时是上海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河北省在1956年1月成立政法部,1958年11月成立政法领导小组,部长和组长均为张明河。张明河同时担任河北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

[59]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9页。

[60]参见苏力:《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重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第五节》,《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46页以下。

[61]参见[美]米尔伊安· 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以下。

[62]前引[56],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第35页。

[63]“文化领导权”的概念,源于著名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葛兰西的阐释。它是指西方社会的统治已不再是通过暴力,而是意识形态宣传,通过其在道德和精神方面的领导地位,让广大人民接受他们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相关论述,参见[意]安东尼奥·葛兰西:《狱中札记》,曹雷雨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页以下。

[64]究竟使用哪一套概念体系表达在地法律经验,这在英美法律人类学界有过激烈争论。人类学者波赫南(Bohannan)将概念体系分为“民俗体系”和“分析体系”。他强调要用本地的概念,而不是西方法律概念来表达他们自己的法律。这与另一位人类学者格拉克曼(Gluckman)的主张形成对立。参见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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