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作者简介:陈科先(1989—),男,山东青岛人,博士研究生,从事法哲学、人权理论研究。
[1]中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比如,体现君子尊严和德性之美的“君子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参见《论语·尧曰》)体现君子独立人格的“彼丈夫也,我丈夫也,吾何畏哉”。(参见《孟子·滕文公上》)
[3]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1条增加了“维护人的尊严”的表述,完善了该法的宗旨和目的。在经历了“郭美美事件”的风波后,中国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几乎丧失殆尽,中国的慈善事业遭受重创。《红十字会法》增加“维护人的尊严”的表述,也旨在重申中国红十字会和中国慈善事业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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