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现代城市交通发展的制度平台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11&ZD160)、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城市交通规划法治问题研究”(12AFX00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孟星宇(1987-),男,天津人,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东南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1]参见[2010]丰民初字第13055号、[2010]二中民终字第22227号判决书。
[2]参见卓燕平:《高速公路遗洒物致人损害时公路管理部门的违约责任——北京二中院判决刘晓鹏诉北京首发集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11月24日。
[3]参见解志勇裴建饶:《浅析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性质与救济途径》,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马怀德、喻文光:《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4]参见[2003]成行终字第63号判决书。
[5]参见[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6]参见许宗力:《论行政任务的民营化》,载《当代法学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597页。
[7]2017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虽然在第48条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赔偿责任”究竟为何种性质的赔偿责任,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又如何来分担赔偿责任,规定尚不明确。
[8]参见许宗力:《论行政任务的民营化》,载《当代法学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586-589页。
[9]陈爱娥:《国家角色变迁下的行政组织法》,载《月旦法学教室》2002年第1期。
[10]参见杨彬权:《论担保行政与担保行政法——以担保国家理论为视角》,载《法治研究》2015年第4期。
[11]参见杜承铭:《论基本权利之国家义务:理论基础、结构形式与中国实践》,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2期。
[12]参见奚旭初:《公交“回头路”是正本清源》,载《姑苏晚报》2010年1月18日。
[13]参见许宗力:《论行政任务的民营化》,载《当代法学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607-609页。
[14]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89页。
[15]林卉:《怠于履行公共职能的国家赔偿责任》,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
[16]陈军:《公私合作中行政任务承担责任方式研究》,载《大连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17]参见汤瑜:《兰州水污染事件终立案》,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5年3月17日。
[18]杨立新:《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3期。
[19]詹振荣:《民营化与管制革新》,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237页。